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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会议记录

时间:2022-12-15 09:25:27 作者:22 字数:236258字
村规民约5个
为进一步增强村民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意识, 规范村民行为, 加强法制观念, 强化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广大村民合法权益,树立良好村风,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 从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接受村民小组长的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 极履行村民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敢于主持正义,敢于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积极 参加村级治保队伍, 群防群治, 维护安定团结局面, 确保我村有一个良好的生产、 生活秩序。 第二章 人口与户籍管理

第三条:根据公安派出所有关规定,新生儿必须在 30 天内上报户口,2 胎 上户口凭准生证,新婚女必须在 3 个月内将户口迁入或迁出,死亡人口必须在 1 月内注销户口。 第四条: 转变传统生育观念,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严格按照 《计划生育条例》 办事,杜绝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提倡晚婚晚育。育龄妇女要服从乡计生办 的统一安排,定期检查。凡计划外怀孕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抢生的,依法 征缴社会抚养费。

第三章 土地和宅基地 第五条:村民的承包田,只有种植管理经营权。村民必须服从村委会的统 一规划,严禁在耕地、空闲地乱搭、乱建;严禁乱栽树、乱挖土。不得私自出卖 土地,不得丢荒,违者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为保证新农村的建设,在遇到国家征地项目占地时,村民应配合好 村委会搞好房屋、附着物的拆迁,不准抵制;如国家、集体需要征地的,村民应 服从上级的统一安排, 作物按实际补偿,田产以国家当年度公粮价为标准进行补 偿,使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和流转。拒不执行的,上级有关部门和村委会有权采 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服从乡村建房规划,依法使用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本村购置宅 基地。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第八条: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准再申请宅基地。拆旧翻新,须经村两 委批准。不扩占、不超高、不倒卖。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房屋,由乡有关部门与 村委会统一铺线、确定地基高度和位置。 第四章 村风和村民义务 第九条: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新风尚,开展争创文明村和生态示范村、文明 家庭等活动。要做到尊老爱幼、教育子女、家庭和睦、团结邻里,互谅、互让、 互敬、互爱,促进全村安定团结。 第十条:村民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新事新办、丧事从俭,厚养薄葬。 不闹事,不打架斗殴,不聚众**,不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和
非法宣传品的传播。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 格 履 行 经 济 合 同 , 爱 护 公 共 财 产 和 公 用 设 施 , 不 准 破 坏 庄 稼 和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 及时完成村委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适龄青年要积极报名应征入伍, 保卫祖国是每个青年的光荣义务, 一人参军,全家光荣。 第五章 村容村貌与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为搞好村容村貌建设,确保村民健康,大街上不允许长期堆放建 筑材料、柴禾、麦秸、农家肥等杂物,不准乱倒垃圾,生活污水不准流向大街小 巷。各户负责门前公路的清扫、路边沟的修整、涵洞清理。任何人不得在房前屋 后,村内道路乱丢杂物,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按时按量缴交卫生管理费,保 持村内清洁卫生,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违者要以《环境保***》有 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农、林、牧、渔、养殖业,要合理的使用农药、化肥和饲料,禁 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使用强度,提倡使用有机肥。发展生态养殖, 尽量减少养殖排泄物对环境的污染。禁止人、畜毁坏树木、草原。禁止向河流、 水塘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死亡动物尸体必须深埋,并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严禁廉价 销售,流入市场。 第十五条:养殖粪便必须直接运送村外田间地头,并及时培土。严禁倒在房 前屋后,道路两旁,违者罚款。 第十六条:农户应积极配合村庄的绿化工作,鼓励农户在住宅四周种植花草 树木、绿化、美化村庄环境。 第六章 治安、安全和程序化办事 第十七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买卖爆炸物品和各种**、弹药。生 产、销售烟火、爆炸物品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弹药、爆炸危险物后要及时 报告、上缴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不准隐匿、 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 德。 第十九条:全民动员,及时举报一切治安、安全隐患和陌生、可疑人员,严 禁替罪犯隐藏、运输、销售赃物,不得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群防群治,不给 犯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 第二十条:邻里间发生纠纷,双方都要克制自己,息事和解,不能自行处理 的依靠民事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寻衅滋事。严禁纠集外村人到本村 参与斗殴(包括助阵),违者处理纠集一方的当事人,负责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有事须先向村委会反映情况,由村委会进行处理,不得成 群结队**闹事,一经发现,对
**闹事、骟动组织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盗窃破坏庄稼、树木、交通道路及农田水利设施、通讯设 施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 员负全部经济责任, 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 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今后需到村委会**有关业务手续的,应该向各组组长提 出申请,由该组长出具便条,方可**,对该落实计划生育而未落实的、不按村 有关规定完成任务的,或未完成各项上缴任务款的,一律暂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全体村民以及在本村内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外来人员、非农户 口等都必须遵守本村规民约。 外来人员应及时到治保会、公安派出所**暂住手

续,并接受本村管理,受本村保护。全体党员干部及村民代表必须以身作则,带 头认真执行本村规民约,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如村民违反上述村规民约,村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一切 村民福利待遇或并处一定数额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 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七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XX 村村民委员会

XX 村村民公约
为了确保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促进我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本村村 民依法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塑造健康向上的村 风民风,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村 村规民约。 一、 总则 1、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建设文明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 人人争当文明村民,爱国家、爱集体、勤劳致富,家庭邻里 团结,婚丧喜事不操大办,做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好村民。 3、 村委会实施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完 成街道办布置的各项任务。 4、 积极运用现代化农业科学技术,努力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壮 大村级集体经济。 5、 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逐年增加公益设施投入,艰苦奋 斗,改变村容面貌。 二、 细则 1、 村民有种好承包田的义务,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不弃耕荒地, 按期上交国家税款,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2、 村民有监督村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 村务、财务公开内容的权利,村民有执行党支部、村委会、合
作 社的决议和村规民约的义务。 3、 村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前到政府机关应**好结 婚登记手续,一胎育龄妇女应放环,二胎育龄妇女应结扎,做到 晚婚晚育,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不得弃婴溺婴,如计划 外生育按街道办有关规定处理。 4、 村民有赡养老年人和培养青少年,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 的义务,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子女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 生活,老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不得拼占或强行改变, 严禁虐待老人和子女,不尽义务者由村强制执行,并根据情节轻 重,送有关部门依***处。 5、 村民必须爱护公物,爱护各种公益设施,自觉服从村街道规 划,维护村街道形象,讲究卫生,不乱倒垃圾,损坏公物者,必 须赔偿并作出书面检讨。 6、文教,社会服务: 1)带头参加二个文明建设,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不断 提高二个素质,不断提高文教事业,对学校支部要加强领导,及 时了解老师的工作学习情况,有必要进行家庭走访,有困难可以 解决的有村解决,重大问题向上级请教,对学龄儿童达到 100% 进校读书,除特殊情况外。 2)对五保户由村作适当照顾,解决后顾之忧,困难户有条

件尽快解决, 上级社会救济分类排队, 及时落户到户, 不折不扣。 3) 凡年满 18—20 周岁的公民应承担国家义务兵役制的光荣 职责,有上级分配名额,按条件符合无条件执行。 4)发挥民兵、团支部、妇代会作用,有事同支部商量,积 极做好支部参谋,为民办事,发挥青少年一代的优良作风。 5)搞好干群关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 支部的战斗力,及时了解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6)全村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到 100%。 7、环境保护 1)村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的权利。村民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要积极关 心,支持和参与环保工作,自觉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环 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农、林、牧、渔、养殖业,要合理的使用农药、化肥和 饲料,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使用强度,提倡使用 有机肥。发展生态养殖,尽量减少养殖排泄物对环境的污染。禁 止人、畜毁坏树木、草原。禁止向河流、水塘内排放污染物。 3)禁止村民捕猎国家保护动物,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 4)农户应积极配合村庄的绿化工作,鼓励农户在住宅四周 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村庄环境。 8、 社会治安: 1)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

2)严禁偷盗行为,一经查获追回赃款,并给予处罚。 3)禁止殴斗打人
,无理取闹,情节轻的批评教育,赔偿经 济损失,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寻衅闹事,行凶打人,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陷害 他人,轻则要负民事责任,重则报政法公安机关处理。 5)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临时用电要经得电工同意,未经同 意擅自乱接,后果自负。 9、 建房管理,土地归集所有,在不影响村镇道路设施,房屋附 实物,建房前(包括拆建在内)经村建房小组同意,城建办** 好建房批准手续,做到先批后建,手续完备。 上述村规民约是为搞好全村各项工作, 忘广大干部社员共同 遵守。

XX 村村民委员会

村 规 民 约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 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 根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 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 《建设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 严禁荒废耕地, 对荒废耕地者, 除责令限期复耕外, (镇) 报乡 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 生育者;对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 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 16 周岁以下的人做工。 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 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 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 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 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 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必须依法履 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 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
、买卖、私藏管制刀 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 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 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 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 要挟的方法, 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 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 置障碍,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 乱砍滥伐树木。 十四、 严禁传播淫秽物品, 严禁******, 严禁**和小偷小摸, 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五、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积极推选殡葬

改革,服从殡葬管理。 十六、环境保护 1、村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检举的权利。村民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要积极关心,支持 和参与环保工作,自觉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农、林、牧、渔、养殖业,要合理的使用农药、化肥和饲料,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使用强度,提倡使用有机肥。发 展生态养殖,尽量减少养殖排泄物对环境的污染。禁止人、畜毁坏树 木、草原。禁止向河流、水塘内排放污染物。 3、农户应积极配合村庄的绿化工作,鼓励农户在住宅四周种植 花草树木、绿化、美化村庄环境。 十七、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 村民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语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八、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九、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

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先进评比。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 行本村规民约。 二十、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 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XX 村村民委员会

XX 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 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 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
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各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 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 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 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 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禁止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 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弹药, 拾得***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 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 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

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 理。 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 由村委会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 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 定期检查消防池、 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村内、 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 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 更新,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 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环境保护 1.村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检举的权利。村民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要积极关心,支持 和参与环保工作,自觉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 农、林、牧、渔、养殖业,要合理的使用农药、化肥和饲料,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使用强度,提倡使用有机肥。发 展生态养殖,尽量减少养殖排泄物对环境的污染。禁止人、畜毁坏树 木、草原。禁止向河流、水塘内排放污染物。

3. 禁止村民捕猎国家保护动物,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 4. 农户应积极配合村庄的绿化工作,鼓励农户在住宅四周种植 花草树木、绿化、美化村庄环境。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 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 费、反对
大操大办。 3.不准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 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 搞好公共卫生, 加强村容村貌整治, 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 秽物, 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 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7.“两委会”是防违控违的第一责任人, “两委会”对辖区内的 违法建设有处置权。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 有关部门处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

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 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 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 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 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 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 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 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XX 村村民委员会

XX 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 村风, 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 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 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 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 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 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 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 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弹药,拾 得***弹药、爆炸物
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 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 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

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 触犯法律法规的, 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 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 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 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 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 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 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

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 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 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 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 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 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 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 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 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
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

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 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 得歧视、虐待老人。


村规民约(1)

芦子沟村规民约

为了发挥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依法自治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希望全村村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互相监督,共同遵守,为促进我村双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一条 村民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破坏集体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4、加强学习,创文明村,自觉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第二条 土地管理

土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占有使用,根据国家《土地法》和政府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管好、用好土地。

一、宅基地申请用地

1、建房户必须依照规划,本人申请、小组意见、村委会研究、报告区、乡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发放规划图后,由乡村、组一起按审批面积实际位置放线后,方可动工建房。

2、建房户申请建房面积,按国家土地法规定,每户限批100平方米,边远地点无任何影响的可适当按户多批10~20平方米。

3、农户房屋建起后,由乡村统一验收,对于实建面积与审批面积不符的,移交土地部门处理。

4、建房户应按规划和指定的地点建房,决,不允许私自扩大开挖建房基地及乱用耕地,不得危害公共设施,决不允许某户乱占和抢占,侵占,村委会有权要求建房户停止施工,重者提交土地、规划监察部门处理。

5、对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农户,必须离公路3~5米,并由乡村定位放线后,方能施工。

二、农户土地承包办法:

1、农户承包的土地不得荒芜,对于将土地荒芜的农户,小组有权制止,长期劝告不听者,小组有权收回荒芜的土地,另行处理。

2、对于集体的机动田,个人不得侵占,对于承包了集体机动田的要按时交纳承包款。

3、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提高地力,严禁在承包地上取土、盖房、建坟、挖塘养鱼、植树造林或者私自将土地转为其他用途。

4、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各小组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档案,将土地坐落、面积、承包人、土地质量、土地附属物,新增的水利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详细记载,长期存档。

第三条 山林管理

山林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组集体统一管理,不准无证采伐,严禁盗伐树木,放火烧山和毁林开荒。

1、对于承包山林需要采伐审批手续时,必须按年度新造林面积,同时根据上级下达采伐指标依小组或承包有林地面积的积采量,审批采伐数量。超伐部分使用第二款的处罚条款。

2、对农户审批自用材的,原则上选批用于农户建房、建栏,然后再考虑其他用途。但本人申请,向小组交纳山价款后,由小组和护林员签署意见,报村审批,由林业部门发放砍伐证后到申请地点按规定时间内采伐完毕,采伐后由村组进行检尺,不得超伐,超伐没收并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林业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严禁放火烧山,毁林开荒,违者按林业法相关条例处理,火警出现在哪个组,由该组负责人及时组织本组人员进行扑救,同时报告村委会。

7、对盗伐林木除追回实物外,按《森林法》规定进行处罚,幼树按棵计算,每棵罚款50元。

第四条 用工办法

用工分为两部分:

1、义务工:防汛抢险、扑火、修建道路、卫生清洁,各组应按照劳力计算实行奖惩,每个劳力义务工为10个。

2、受益工:为农田基本建设、自来水建设等,按受益人口

进行核算工量和投资总额之和平入受益人口。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

村组要健全各项收支项目,按财务管理凭证入账,做到账物、帐帐相符,严格财经纪律,履行审批手续,执行财务制度,杜绝贪污挪用。

1、对村财务审批手续,村分管账务负责人签字后,村理财小组对所有收、支票据审核、盖章方可入账,严禁白条入账。

2、对组财务必须有组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入账。

3、杜绝村、组资金外借,在财务清理时,若发现有借支和挪用现象,对经手人按贪污挪用行为进行处理。

4、对村、组财务资金管理人员,管理上不慎造成资金丢失、流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5、村财务收、支情况及债权、债务做到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由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和经管部门进行审计。

6、组财务收、支情况及债权、债务做到半年向群众贴榜公布一次,按年度不定时审计两次,若有群众反映,可随时审计、审查。

7、村、组固定资产,要建专项账目,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在**移交手续时,若有相关资料丢失,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8、根据上级规定,严格执行组帐村管,杜绝小组不正当开支行为,所有开支必须经理财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入账。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自觉遵守社会道德秩序,维护公共安全,见义勇为,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2、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

3、严禁非法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处罚。

4、严禁破坏水利、交通、电力、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

5、不得在公路上打粮,开渠挖沟,堆积粪土、堆放杂物。

6、加强安全防范,时刻注意防火、防盗,落实好防范措施,发现疑点,及时盘查、监视和报告。

7、对于干扰公务,扰乱秩序的坏分子经村组调解不服的,态度顽固性质恶劣者,由村委会组织有关材料以干扰社会治安,上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芦子沟村低保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实现低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实现“能进能出、保障及时、运转良好”的工作目标,根据区、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通过党员群众代表讨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农村低保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属本村户口的常住村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800元)。

3、申请对象原则上应为寡孤独老人和重度精神病、残疾人。

4、有重大疾病(癌症、偏瘫),无生活来源,家庭困难的单亲家庭。

5、生活不能自立,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6、儿女在上学,家庭负担比较重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低保

1、家庭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申请对象及家庭子女五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破坏资源保护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3、申请对象因**、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家庭拥有生活用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家庭成员中有不能生活自立的除外)。

5、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8、不参加村组公益性活动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生活低保

1、原低保对象因病因灾死亡的。

2、低保对象和家庭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

3、对不搞环境卫生,不配合环境整治的。

4、有乱砍乱伐的违反林业政策的。

5、低保家庭成员不参加公益活动和村组各项建设的。

6、不履行不服从地方规章管理制度的。

7、原低保对象因病治愈后能从事家庭生活劳动的。

四、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长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的申请;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诊断证明;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必须用A4纸张提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2、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审核。各村民小组确定5~7人为低保评议小组,由村民小组审核后递交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小组评议情况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村召开一会两票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

五、低保分类及标准

1、第一类:未享受五保待遇的孤寡孤独老人;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年收入低于200元的。每人每月保障金额为70元。

2、第二类:家庭主要成员年迈体弱、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年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月保障金额为50元;

3、第三类: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年收入低于800元的。每人每月保障金额为25元。

六、低保资金的发放和动态管理

严格执行上级低保标准,低保金由区民政局发放。低保对象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年一调整。芦子沟村定位每年的4~6月为调查摸底月,7月为动态调整月,按要求公示,上报审批,建档造册。对家庭人员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及时予以调整或核销,对当季度死亡的低保对象,村委会须当季度上报,未及时上报的,乡民政办将在下一季度减少该村低保名额。对因病、因灾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及时纳入保障。低保动态调整具体布骤:

1、调查摸底(每年4~6月)。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成立低保专项清理专班,走村入户核实低保情况,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以村民会议形式进行调查。

2、公开调整(每年7月)。根据专班人员调查及群众反应得相关情况,民政办和村委会一起有针对性的进行入户调查,按照《低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动态调整,做好调整工作。

七、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1、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一经发现,情节较轻的,取消低保户资格,责令退还所享受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扰乱民主评议程序,故意破坏低保工作,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现失职、渎职、人情保、关系保、亲戚保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越级**及其他恶性事件;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其他违规问题。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并在芦子沟村通报批评。

第八条 各项手续**程序

村民**各项手续时,必须将该户所欠村、组的各项欠款交清并持有收款收据,小组签署意见后到村委会,方可**相关手续,小组不把关随意签署意见的,由小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人畜饮水管理办法

1、各小组要明确一名专人管水员,对人畜饮水设施出现问题要及时修复,不能影响群众饮水。

2、各组根据各组的实际情况,抄好表,收好水费。水费价格每立方米为0.3~0.5元。收取水费主要用于管水员工资补助及配件的支付。

第十条 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

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3、不信神弄鬼,不算命打卦,不传播迷信和淫秽邪教的书刊。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派主义。

5、切实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整洁,不随地到处堆放垃圾,堆放杂物、杂柴,不准乱搭乱建,农户房前屋后时常保持环境整洁。

6、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7、违约以上六条(特别是第5条)该户所属人员不得享受低保和国家相关的惠农补助及相关的惠农照顾政策。

以上所有各条望村民自觉遵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村民,按《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村规民约于2015年5月3日,经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村规民约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芦子沟村委会 2015年5月3日

村规民约(1)

村规民约(修订)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弹药,拾得***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林区放养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古阳派出所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法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中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村民要严格执行“三个一律”、“三个不准”.婚丧事宜一律按规定申报审批,一律通过红白理事会操办,随礼一律不超过过50元(亲属除外);不准发请帖、打电话、发短信等邀请他人参加,不准动用公车、公物、不准占用公共场所搭棚操办。

3、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4、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

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村民委员会会

村规民约1

村规民约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每位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的尊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反对参加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拨弄是非。

第四条 爱护集体财产,不得损坏电力、交通、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如浇地管道和自来水管道)。如不慎损坏,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在村委会的指导下由本人进行及时修复,否者向村委会及时足额缴纳维修所需一切费用。如不履行,村委会将停止对该户的一切服务。

第五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及财产,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堆放的粪土不得超过2天,柴草不得超过3天,建筑物料随建随用,建完后两日内清理干净,接村委清理通知书后,仍未清理者,村委将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占用费。

第六条 承包集体、山场土地的村民,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数按时交纳承包费,不得拖欠集体款项。违反合同条款者,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诉至法院追求其责任。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及一切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 村将成立红白理事会,负责**或协助**村民有关事宜;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搞陈规旧俗。

第八条 搞好户内外卫生,不乱扔垃圾,不污染环境,保持村容整洁。保持村内道路通畅,不准有四堆(草堆、粪堆、土堆、垃圾堆)和设置路障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

第九条全体村民要积极参加集体公益活动(如水利建设,环境治理,道路维护,及雪清扫),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村民代表要积极带头参加,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关心教育下一代,孝敬、尊重、赡养老人。积极参加每年村组织开展的评选“十星家庭”和“敬老模范户”等活动,对获得荣誉的家庭给予挂牌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服从镇村建设规划,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不搞违规建设。

第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仅仅计较个人得失。

第十三条村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尽量自行化解,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不得仗势欺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入男女需达到法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后,方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五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优生优育、杜绝计划外生育;按时参加村卫计生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透环、孕情检查和健康查体活动。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卫计生部门组织的健康查体。持证怀孕后不得私自终止妊娠,因病需要流引产时,报请卫计生部门进行审批。婴儿出生后当月5日内将婴儿出生有关情况(出生时间、性别、地点、是否剖宫产等)向计生专职人员汇报,做到不漏报、瞒报,错报。杜绝私自抱养婴儿。

第十七条 生育后顺产90天内,剖腹产6—7个月选择适合本人身体状况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享受低保,救济救助。

第十九条 育龄人员外出30天以上时,需向卫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期间,每年分两次(1—6月、7—12月)向村计生专职人员提供现居住地卫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证明。

第十九条 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全体协会会员大会,总结一年的工作,评比出优秀会员,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布置安排下一年的工作。

第二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家庭从申请当月起满14周岁上父母享受每人每月5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半年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本年度计划生育出生计划生育情况,独生子女奖励,奖励扶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全体村民自觉遵守本村村规民约,村两委及家庭成员应带头履行,以身作则,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凡被依法处理和违反村规民约的个人,本年度将取消评先树优的资格。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日之前的《村规民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8.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三、 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不得遗弃婴儿,不准歧视残疾人,要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要关心教育好子女,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 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结婚前要到相关部门**结婚登记手续。

五、崇尚科学,反对愚昧,不参加邪教组织。

六、 严禁**,教唆引诱青少年参加**者,从重处罚。

七、 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对可疑人物或有破坏者,要进行盘查,及时报告。

八、 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

九、 严禁毁林毁草开荒,保护生态环境。若毁坏林木开荒,违者除按“砍一栽三罚五”处罚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相关执法部门惩处。

十、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十一、 积极送适龄儿童入学,进行九年义务教育,禁止中途辍学。

十二、 积极参加村民会议和其它会议,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十三、 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讲道德,严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准酗酒闹事,加强邻里团结,争当模范村民。

十四、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十五、本村规民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1

大河西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弹药,拾得***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村规民约》通用范文】《村规民约》通用范文。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xx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xx村规民约

xx村村规民约

( 2015 年8月16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俭办,不乱葬乱埋;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

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八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十九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

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取消享受村里本年福利待遇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村规民约略论

第 5卷

第4 期 

大连 海事 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u n l f l nM aimeU ies y( oil c ne  dt n  o r a o  i   rt   nvri S c   i csE i o )   Da a i t aSe i

Vo . No 4 15, .   De . 0 6 c ,2 0  

20 0 6年 1   2月

村 规 民约 略论 
王 晓 慧  ,翟 印理 
( . 阳农业 大 学 经 济管理 博 士后 流动站 , 宁 沈阳  106 ; 1沈 辽 1 11 
2 大连 民族 学院 文 法学 院 。 宁 大连  1 6 0 : . 辽 1 6 0 

3 沈 阳农业 大学 经 济 贸 易学院 , 宁 沈 阳 106 ) . 辽   1 11 
捅 姜 : 过对 村规 民约在中 国不 同历史 时期 的表现 分析 , 出村规 民约作 为特定 时期 的历 史产物 , 存在 与  通 指 其
发展 都与社会 当时的具 体环境 , 特别是政 治需要及 权力 运行模式 密切相关 。作为乡村社会“ 共同体 ” 私 的法  小 “ 律秩序”村 规民约与国家“ , 公的法律秩序 ” 存在不可调 和的冲突和矛盾 。提 出为保 证 中国法制 统一 , 界不应  学 过高渲染村 规民约的功 能作 用。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文化遗产 , 伦理 价值和道德 教化的作用和意义是 主要的。  

关键词 : 村规民约; 法律秩序; 私的 法制统一  

中 图分 类 号 :F  D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7— 3( 0) — 2 0 1 1012 60 0 7 5 6 7 0 4 1  

Br e   ic s i n o   il g   u e   i f d s u so   n v la e r l s
W ANG  a . ui一.ZHAIYi —i Xio h     nl  

( .P s d c rl tt no  cn mi a dMa ae n 。 1 ot ot a Sai  f o o c n   n g me t — o   o E    
S e y n   rc l r   i . h n a g 1 0 61 Ch n ; h n a g Ag i t e Un v ,S e y n     1 , i a   u u 1

2.L trt r n   w  c o lDain Na in l isUnv ,Dain 1  6 0, i a  i au ea d La S h o , l   t aie  i . e a o t l   6 0 Chn ; a 1

3 E o o ca dTrd  co 1 h n a gA r utr  i. S e y n        C ia  . cn mi n   a eS h o,S e yn   g i l eUnv , h n a g1 0   , hn )   c u 11 1 6
Ab t a t Th  e a  c d
e cc r l  o i e sv l g  u e   sa n c s a y man t p ci   h   u a  o s r c i n sr c : e lg la a mi  ice c nsd r  il er ls a    e e s r   i  o i n t e r r lc n t u to   a

o h  ueo  w.Ho v r st er s l o h   at ua  it r a  eid h   me g n ea d d v lp   fter l  f a l we e ,a h  e ut ft e p ri lrhsoi l r ,t ee r e c  n   e eo —   c c p o me t fvl g  ue  a  ls o n cin   t  h  p cf  ic msa cso h  i s s e il   t h   n    ia e r lsh d coec n e t swi t es eii cru tn e  ft et o l o h c me ,e p cal wi t e y h
p l ia d ma d a d t e wo k n   t o   fp we .Vi a e r ls s t e “ rv t  e a  u e ’ ft e r r l o i c l e n   n   h   r i g me h d o   o r t   l g   u e ,a   h p i a e lg l ls l r ’o   h   u a  


s l c mmu i ” a eu s la l o fcswi  h p bi lg l ue ” mal o   n t ,h v  n ov bec n l t  t t e“ u l   a r l .Toe s r h   nf r lg ln  y i h ce   s  n u et eu i m  a  — o e i

si t n。telg l c d mi i l s o l  o  v raet ef n t n   fvl g  ue .Asa t p   fc lu a tui t o h  e a a a e cc ce h ud n to ert h  u ci so  ia er ls   r   o l   y eo  ut rl   h rtg ,t ep i r  au  fvl g  ue r  n teehc  n   rl y  ei e h   rmayv le o  ia er lsa eo  h  t isa d mo ai . a s l t Ke  r s vl g  ue ; r aelg l ue ;h   nfr lg lisi t n ywo d : ia er l p i t e a r ls t eu i m e a n t u i   l s v   o   t o

时下 的 中 国法 学界 , 有关 乡村 法 治 建 设 方 面 
的讨论 或探索 , 多都离 不开 村规 民约 。并 且 。 大 无 
论是 田
野 式考 察 还 是纯 学 理 分 析 , 者 们 普 遍 对  学

为 ,从 中 国历 史 的视角 审视 , 传统 乡 土社 会 里 。 “ 在  
国家法在 很 大程度 上是 作 为 ‘ 盾 ’ 后 的象 征 的意 义 

而存 在 的 。 并 没 有在 农 村 深 深 扎根 。 者说 , 它 或 国  家法 律在 传统 农 村 基 本 上是 疏 离 与 名 声 大 , 民  农 更 多的是 生活 在 自在 秩 序 的 民间 法 中 , 民问 法  由 ( 中 包 含 村 规 民 约 。 者 注 ) 控 和 解 决 一  其 笔 调

它 给予 了较 高 的评 价 并 寄 予 厚 望 。种 种 迹 象 表  明, 村规 民约 的法 律 价 值 及现 实 意 义 已被 推 升 到  史 上前 所未 有 的理 论 高 度 。 比如 。 的学 者 就 认  有

・ 收 稿 日期 :0 6 0 —8 2 0 —6 1  

作 者 简 介 : 晓慧 (9 0 , , 林 长 春 人 , 教 授 ;. i w h lue ua  王 16 一)男 吉 副 Ema : x @dn .d .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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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海事 大 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第 5卷 

切 oD有的 学者还 断言 :如 果 乡村地 区都 能像 章   ] n “
丘那 样做 到依法建 制 ( 即村规 民约 , 笔者 注 ) 以制  、

度 究竟 有多 大 , 把 它仅 作 为一种 文化 遗产对待 , 是  
还 是把 它看 成 中国 乡村法治 建设 至关 重要 的 主题  而必须 加 以从速 建构 并 以此 彻底解 决 乡村社会 农 

治村 , 治在 中 国就为期 不远 。  法 ”
其 实 , 规 民约本 身不是 个新 事物 , 村 其原 型可  追溯 到《 吕氏乡约》 距 今至少 也有 9 0年 的历史 , , 0  

民维权 难题 ? 既然村 规 民约与 中 国传统 社会 的乡  约有 关 , 么 , 那 自然就 应 当以历史 为线 索考察 其在  不 同时期存 在 的可 能性 以及必然 性 。囿于篇 幅所  限, 笔者 仅 以封 建社 会 、 中 国成 立 、 新 改革 开 放后  三个 时期 为研 究 问题 载 体 。  

而相关 《 吕氏乡约》 之学理 阐释更 不是 近现 代才 开  始 的。《 吕氏乡约》 形成于北 宋神 宗年 代熙 宁九 年 
(0 6年 ) 为 陕西蓝 田乡绅 吕大 钧首 创 。 《 氏  17 ,   吕

乡约》 成文 传播 后 , 宋代 新 儒 学名 家 朱 熹 、 颐 及  程
张载 , 即对 它 产 生 了 浓厚 兴 趣 , 书 立 说 倍 加 赞  著




封 建社 会 

赏 , 如 “ 道 担 当 , 风力 甚 劲 ” “ 俗 之 好 化 , 诸 任 其 、秦  
和叔 有力” “ 为令 申” 等 , 是 史 学上 思 想 大  、今 等 都

中国封建 社会 的乡 约 , 基 于一 定 的 地 缘并  是
在相对 固定 的人 群 内( 会 学 者 称 之 为 “ 共 同  社 小

家 对
《 吕氏乡约 》 的原始评 价 。我 国近代 宪法理 论  家 萧公 权先 生对 《 吕氏乡 村》 也是 十分 推 崇 的 , 认 
为它“ 于君政官 治之外别 立 乡人 自治之 团体 , 尤为  空前之创 举” 盖宋 、 。“ 明乡官 、 地保 之职 务不 过辅 

体 ” 为了生产 或 者生 活上方便 和需 要 自发地设 立  )
的一种 游离 于 国家法律 之外 的行 为规则 。从历 史  上看 , 乡约 之所 以能产 生 , 先具 备 了以下几个 条  首

官 以治 民 , 其选 任 由于政府 , 其组 织 出于命 令 , 与  相约之 自动 自选 自治 者 显 不 同科 也 。  宋 代 的  ”
《 吕氏乡约》 与今 天 的村 规 民约 名 称 不 同 , 实  虽 但

件 , 括地说 , 活基 础是封 建时 代生产 力水平 落  概 生
后 和物 质短缺 ; 济基 础 是 封建 土 地 制 下生 产 生  经
活产 品 自给 自足 ; 治基 础则 是 “ 政 国权 不 下 县 ” 皇  权统 治权力 模式 。  

质为 同 一 事 物 , 此 , 外 学 术 界 已 达 成 共 识 。 对 中   19 98年 1 1月 4日修 订后 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村 民委员会 组织法》 2 第 0条第 一款 规定 :村 民  “
会议可 以制定 和修 改村 民 自治章 程 、 规 民约 , 村 并 
报乡 、 民族 乡、 镇的人 民政府 备案 。 这是 中国乡村  ”

《 吕氏乡约》 总计 包括 四大纲 领 , 一为“ 德业 相 
劝 ” 二为“ 失相 规 ” 三 为 “ 俗相 交 ” 四为 “ , 过 , 礼 , 患 

难相恤 ” 。四大 纲 领 之下 , 又分 为 多 个 小条 目, 如 
纲领 ( 中就包 含着 “ 四) 水火 ( 水火 之灾 大家相互 救  助 ) 、 盗贼 ( 贼来 大家联合 自卫 ) 、 疾病 ( ”“ 盗 ”“ 邻里 

社会村 规 民约 得 以产生最基 本的 法律依 据 。   比较 以上各论 , 而易 见 , 代 的儒 学 思想家  显 古 与近世 法律学 者对 村规 民约的关 注点 有着 明显 不 

生病大 家公 助 )等诸 多 内容 。在 一个 生产力 水平  ” 极其 落后 又 物 质 资源 十 分 匮 乏 的年 代 , 能通 过 乡  
约形式 集众 人之 力 救 一人 ( ) 急 , 非 常有 利  户 之 这
于社 会安 定和 人 民群 众生 活环境 的稳 定 。也许正 

同 , 体而 言 , 具 前者 捕捉的是 它 的伦理 与道 德教化  性, “ 对 民风 ”“ 俗 ” 利 , 、世 有 而后 者 发 现 的 却 是其  中潜伏 着 的权力及权 利 品格 , “ 与 组织命 令 ” 乡  和“ 人 自治” 息息 相关 。可见 , 如我 们将 村规 民约重  假
置于历 史背景 下 , 不难 发现 , 村规 民约起 码是 双重 

是受 《 吕氏乡约 》 种人 民群众 同舟共 济集 体主义  这 思想 的
启 示 , 朱熹 在 公元 1 8 1 1年创 设 了 “ 仓制  社 度” 为封 建 时代 农 村 扶贫 救 济 的 一项 措 施 。该  作 措施 一直沿 用 到清末 民初 , 甚至 民 国时期 的“ 储押 

属性的 。 当代 法 学者 只谈 它 的权 利 自治作 用 , 不 

免有 断章取义 之嫌 。学术界 对村 规 民约的 品性会 
产生不 同的理 解 和解 释 , 比较 符合 奥 地 利 学 者 哈 

农仓 ”信用 合 作社及 至新 中 国成 立后 的互助 组等  、


系 列的 “ 贫 帮 困” 度 都 与 乡 约 思 想 密 切 相  扶 制

耶克 主张 的“ 信息分 散理论 ” 人认 识客 观事 物 的一  般规律 。哈耶克认 为 。我们 所必 须利 用 的关于 各  “
种具体 情况 的知 识 , 从未 以集 中的或 完 整 的 形 式  存在 , 只是 以不 完 全而 且 时 常 矛盾 的形 式 为 各  而 自独立 的个人 所 掌握 。 H 所 以, ”  学者们 仁智 各 见 ,  

关 。  【 经济上 自给 自足 , 3 自然 导致社 会不 流通 也不  需要 流通 , 而 陷 入停 滞 直 至 陷入 闭 锁 状态 。 自 从  

给 自足的前 提 必 须 依靠 土 地 , 土地 却 是 不 能移  但
动 的。这 样 , 一个 固定 的接近 恒久 不动 的“ 在 面对 

面社 群” 活 圈 内 , 他们 生 活 上互 相合 作 的 人都  生 “

恐怕 任何人 都一 时难断正误 。  
笔者 所关 心 的 问题是 , 我们 该 如 何 准确 把 握  好村规 民 约 与 中 国 乡村 法 治 建 设 之 间二 者 的关  系 , 言之 , 换 村规 民约对 中国 乡村 法治 建设 的贡献 

是天 天见 面 的。  人人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 人 也应  ” 人
当帮助他人 , 中国传统社 会 的农村 , 已不是知  在 这 识而 是生 活 中一个 常识 。可见 , 中国古代社 会 , 在   由于人 们无 论 在物质 和精 神上 难免都 对乡 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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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王 晓慧 , : 等 村规 民约略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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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赖感 , 同时 更符 合 中华 民 族 邻 里互 助 同舟 共 济  的伦理 观念 , 这样 , 为乡 约提 供 了直 接又适 应 的滋  生土壤 和发展 条件 。   但 上述分 析 只是说 明 了乡 约产 生 的两 个次 级 
原因, 这对解 决本 文论题 , 即乡 约与 中 国乡村法 治 

服务, 拼命 保护 一方 平安 。在 此 同时 , 于 自身处  基

境, 乡绅 们 还必 须 兼 顾 民情 , 心 民意 , 关 努力 争 取 
百 姓拥 戴 和支持 以从 中获得必 要 的 “ 政绩 ” 。被 动  的控 制 和 主动 管 理 , 重 因 素使 得 乡绅 权 力 的 力  双

量膨胀 倍增 , 因此 , 约本来 仅 有 的一 点 自治权  也 乡

建设 的关 系并 起不 到太 大作 用 。
事 实 上 , 乡约 产 

特征得 到 了充分 彰 显 。  

生 的主要 因素在 于 中国古 代社会 皇权 统 治模式 的 
独特性 。乡 约虽 然 伦 理 教 化 色 彩浓 重 , 所强 调 的 
是如何 互助发 扬 中华 民族 传统 美德 , 毕竟 包 含  但

二 、 中国成 立 新  
中 国共产 党争 取政权 是 从农 村 开始 的 。1 4   99

着一些 司法方面 内容 , 吕氏乡约》 过失相劝 ” 如《 “  
甚至还 列举 了 过错 折 抵 方 法 、 纷 调节 方式 等 具  纠 体事项 。据这 一 点 看 , 国古 代 社 会 的 乡 约无 疑  中 类 同于西方 法社 会学 家所 谓 的“ 政府 ( 私 相对 于皇  权政府 ) 创 制 的 “ 的 法 律 体 系 ” 外 的一 种 规  ” 公 之 则 。前文 已有说 明 , 中国 , 的学者将 乡 约称 为  在 有 “ 习惯 法 ” 。乡 约 , 种 国家 正 规 法 律 体 系 外 的规  这 则尽 管适 用面小 , 但影 响 力大 , 常见 的一个后 果  最

年1 O月 , 得 了 国家统 治 权 的 中 国共 产党 , 先  取 首
解决 的 问题 是 消 灭 封建 土地 所 有 制 , 斗争 的 对  而

象首 当其 冲是 农 村 社会 的 乡绅 势 力 , 就 是 中 国 也  
革命史 所 谓 的“ 豪 劣绅 ” 土 。建 国后 , 国共 产 党  中

国家 权 力 机 构 建 设 的 步 伐 更 快 , 至 1 5 截 9 1年 1   月 , 短 短 的不 到 一年 的时 间 内 , 在 中国共 产党 就 在 
全 国范 围 内的广 大农村 ( ** 、 除 台湾 等个 别 尚未 

是 , ‘ 政府 ’ ‘ “私 和 私政 府 规则 ’ 破 了权 力 和法律  打

解放 地 区) 建立 了 20 7个 县 级 人 民政 府 , 十 万   8 几 个乡人 民政府  , 而 打 破 了 中 国传 统 社 会 直 到  从
***统 治 时期 “ 国权不 下 县 ” 的惯 例 。  

的国家垄 断 , 由此 使 得 国 家权 力 和法 律 权 利并 没 
有 彻底地 以正 规 的方 式 深入 到社 会之 中。  ”

国家权 力不 能 深 入 社 会 , 即意 味 着 政 府不 能 
有效 地行 使 国家 管理 权 , 力不 到位 必 然 导致 政  权 权 更迭 , 此为社 会发展 的一个 规律 。那 么 , 大的  强 皇权统 治为何 又 能容 忍 这 个 事 实 ( 乡约 的 司法 作 
用 , 者注) 笔 存在 呢?对 此 , 中外 学 者 曾做 过 许 多 

乡 绅势 力 的坍塌与 中国共 产党 乡 村权 力组 织  机构 的设 立 , 底 断绝 了乡 约命 脉 , 自 2 彻 而 O世 纪  5 O年代 之 后 中 国 内地 展 开 的 持 续 不 断 的 各 种 全 

社会运动 , 进一步驱使 乡约愈加离我们遥 远 。 则  
15 9 8年兴 起 的人 民公社 化 运 动 , 中国 一度 存 在  新

解 释 , 国家族 史学 家
古德认 为 ,在 帝 国( 外 “ 中国古 
代封 建 王朝 , 者 注 ) 治 下 , 政 机 构 的 管理 还  笔 统 行

的土地 私有 制被 迫 中断 。生 产资 料与 生 活 品国 家 

高 度集 中使 人 民公社 这个 农 村政 权组 织 成 为庞 然 
大物 、 所 不能 , 无 以公 社 为单 位 的农村 “ 大共 同体 ”  
终 于形 成 。“ 共 同 体 ” 大 的几 个 特 征 是 : 公社 权 力 

没有渗 透到 乡村 一 级 , 宗 族 特 有 的势 力 却 维 护  而
着乡村 的安 定和 秩序 。 中国学 者也 认 为 , 自隋朝  ” “

中叶 以降 , 直到 清 代 , 国家 实行 郡 县 制 , 权 只延  政
于州 县 , 乡绅 阶层 成 为 乡村 社 会 的主 导性 力 量 。  ” 国家统 治与 乡村 社会 之 间 ,连 接两 种秩 序和 力 量  “

范 围内 的土地 全部 集 中 ; 产活 动统 一 安排 ; 政  生 财

大权 独 揽 ; 活 消 费平 等 、 生 医疗 生 老 病 死 统 管 等 。  
总之 , 只要 关 系 到村 民个 体 生计 的 , 一切 无 需村 民 
考虑 。可 以想 象 出 , 这样 的社 会体 制 下 , 民个  在 村

的 , 乡绅 阶层 ” 】 是 【 。原 来 , 5 古代 社 会 的 皇权 之 所  以不 渗 透( 严格 说 , 是不干 预 ) 乡村 社会 , 并非 是 不 

人互 助 、 彼此关 心 的伦 理 精 神根 本 无 法 证 明 其 存  在 的价值 和必 要性 。一位始 终 关心 中国农 村改 革  问题 的美 国经济 学家 曾经讲 过 :人 民公社 不仅 仅  “
是 一项 经济 制 度 , 同时 也 是 政 治 制 度 。人 民公 社 

能 , 根本 原 因是 乡 绅 力 量替 代 了 皇权 在 自动 地  其
履行 使命 , 由于这 一“ 正 中介组 织 ” 力存在 , 使  势 才

“ 国权不 下县 ” 建 统治模 式不 至于崩 溃并 能一 劳  封
永 逸 。在古代 社 会 , 绅 最重 要 的 一个 标 志 是 土  乡

构 成 了当地 的政 府 , 掌握 着警 察 力量 和 司法权 力 。  
公社 几乎 拥 有政 府 所 具 备 的所 有 权 力 , 于其 社  对

地 数量 庞大 , “ 天 之 下莫 非 王土 , 土之 滨 莫  按 普 率 非王 臣 ” 法 , 国所 有 的 土 地 却 都 是 属 于 皇 帝  说 帝
的。也 就是说 , 只要 皇 帝 能 控 制 土 地 也就 直 接 控  制 了乡绅 , 而控制 了乡绅也 就 间接地 控 制 了乡村 。  

员的生 活有 很 大 的控 制权 。 L 任何 事 物存 在都 必  ”9  
然有它存 在 的 土 壤 , 民公 社 化 年 代 村 规 民 约遭  人 到遗弃 , 除其政 治上 “ 不认 同” 外 , 社 组织 包揽  之 公


为了保 证 自己利 益 不 丧 失 进 而 博 得 皇 室宠 爱 ,   乡
绅们 自然 会处 心 积 虑地 为 皇 帝 着 想 , 力 为 皇权 


切也 能包 办 一 切 , 或 许 也 是 其 中 的 一个 重 要  这

原 因。村 规 民约 的伦 理 教化 性 , 时 并 不 符合 新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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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海事 大 学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第 5卷 

中国统治 阶级 的意识形 态标 准和 “ 阶级 斗争 为纲”  
执 政党主 流思想 要求 。1 6 9 6年 开始 的 “ 文化 大革 

家 立法 机构 要 求 。实 践证 明 , 国家 权力 一 时或  当 者 暂时无 法顾 及 到 乡村社 会 时 , 靠 村 规 民 约进  依 行 村 民 自我 管理 , 到村 民 自我约 束 , 进 乡村 自 达 促  
我发展 , 不失 为 一 项保 护 乡 村社 会 稳 定最 有效 的 
补 救措 施 。  

命 ” 其后 开展 的“ 及 倒儒 反孔 ” 动 , 运 更从 思想 和政  治高度把 村规 民约视 为反 动的 、 朽 的 、 腐 落后 的封  建社会产 物 。  

国家允 许 或 者 默 认 在 “ 的 法 律 秩 序 ” 外  公 之

三、 改革 开 放 后 
起始 于 1 7 9 8年 的 中 国改 革 开 放 取得 了重 大 

“ 私的法 律 秩 序 ” —村 规 民约 存 在 , — 学者 们 的普 

遍 看法 是 , 它较 为适合 中 国乡村社 会 的特性 , 因为 
村 规 民约作 为“ 方性 知识” 地 在许 多方 面更贴 近他 

成功 , 现在农 村 , 是农 村 家庭 联产 承包责 任制  体 就 真正得到 落 实。 土地 承包 到户 后 , 国农 民从 此  中 对 自己世 代赖 以生存 的土地 有 了 自主生产和 经营 
权, 目前 , 了农 民还 承担 的“ 除 三提 五统 ” 两 工” 和“  

们 的生 活实 际也 符 合他 们 的习 惯 , 别是 在个 别  特
少 数 民族 地 区 , 惯始 终 在顽 强 抵 制 着 国 家法 律  习 干预, 国家权 力 正 承受 着来 自于 民间 常规 势力 的 
严 峻挑 战 。在 目前 中国 乡村 社 会 的这 种 现 状 下 ,  

义务外 , 民基 本 上 摆脱 了政 府 权 力控 制 。但 这  农
并 不否定 在诸如 计划 生育 、 口迁 移 等方面 。 户 国家 

有的学者 极力 主张 , 既然 村 规 民约 能 缓解 法 律 与  习惯 的 冲突或 矛 盾 , 应 当鼓 励 支 持 合法 而 又合  就
理 的村 规 民约尽 早诞 生。  

权力依 然在 农 村社 会 具 有控 制 力 的 事实 的 存 在 。   随着政府 职责范 围缩小 , 依法 行政 意识 提高 , 乡级 
人 民政府 也 开 始 主 动 减 少 对 农 民 生 活 的 权 力 干 

四 、 束语  结
通 过前 文村 规 民约在 中国不 同历史 时期 的表 

预 , 这其 中“ 多 只有靠 政 府 和那 些权威 来征 税  但 许 的单 位才 能有效 行使 的职能 , 不是 没有 被行 使 , 就 
是被严 重地 忽 略 了 。  国 家权
力 在 农 村 出现 “ ” 真 
空 ” 为村 规 民约 的“ , 起死 复生 ” 创造 了契机 。  

现 分析 , 笔者 深信 如下三 个推论 应 当成立 : 如 中  假

国古代 社 会生 产 力 不落 后 , 建 土 地所 有 制 关 系  封
不 存在 , 乡约 自然 无法产 生 ; 如新 中国国家权 力  假

村 民合 法权 利屡遭剥 夺 导致村 民 自治欲望 兴  起 , 是村规 民约 开始 受 到关 注和 重 视 的一 个 重  也
要原 因。有 学者 直言 ,在 中国 ‘ “ 三农 ’ 问题 的历 史 

没有 高度 集 中 , 政 党 强烈 的反 封 建 文化 意 识 形  执
态 不形 成 , 规 民约不会 被迫撤 出历史舞 台 ; 如  村 假
没有 改革 开放 , 有 农村 家 庭 土 地 承 包制 并 得 到  没

演进 中 , 穿始终 的是对 农 民权利 的轻视 和剥夺 。 贯   这一 问题不 仅存 在于 14 以前 的 中国 , 99年 而且 在  14 9 9年之 后 依 然 存 在 。 【 0 6年 1月 , ”l 0 叫2 由北 京 
大学等 单位 的学 者组 成 的 “ 国村 民 自治 与 维 权  中

国家权力 许 可 , 规 民约 将难 以复 生 。 村  

若 以上推论 成 立 , 么 , 者 以为 , 那 笔 日前 备 受 
中国法 学 界称 誉 的 中 国乡 村 社会 村 规 民约 , 能  只

案例式 培训研 究 ” 题 组 , 版 了一 本 2 课 出 3万 余 字 
的专著 , 在这 本专著 中, 们共 列举 了农村 十大 维  他
权典 型案例 。案例 虽小 , 所反 映 的问题严 重 , 但 其  中所蕴 含 的社会 意 义 则更 深 远 。个 案 显示 , 民  农 权利被 侵害 , 既有来 自外 部的权 势 , 也有 出 自 自身  的贪婪 , 无论 是外 部的还 是 内部 的 , 但 都在不 同层  面上暴 露 出现 阶段 我 国农 村农 民群体 抵御能 力 的 

将其作 为一种 文化 遗产而 不应 当将其 视为 中 国乡 
村法 治建 设 中的一个 主题 而对 它寄 予奢望 。过 分  夸大村 规 民约 价 值 和法 治作 用 , 不仅 不 利 于 中国 

法治社 会建 设 , 而且会 破坏 国家 法制 统一秩 序 。  
村 规 民约 作 为一 种 “ 方 性 知识 ” 着 重 所体  地 , 现着 的必 定 是 一 个 区域 内 的 特 定 群 体 小 集 团 意  志 , 照这 样 的逻辑 分析 , 烈 的地 方保护 意识难  按 强
免成 为村规 民约 创 设 的初 衷 和 主 旨。当 然 , 也  这

不足与低 下 。为 有 效 防御 外 来 势力 的侵 犯 , 散  分 的农户 必须迅 速组织 起来 汇集个 体能 量 以形 成集 
体组织合 力 的整 体 优 势 。 自然 , 也 是 防 止 内部  这
叛逆侵蚀 的有力 措施 。将不 同 的人们 思想统 一并 

常常成 为“ 政 府 ( 民 委员 会 , 私 村 笔者 注
) 为 民服  ”
务得到 村 民们拥 护 的 口实 。但 是 , 由于 “ 政 府 ” 私   往往借 用本 集 团的规则 制度 来 限制 和排斥 其他 团  体的合 法利 益甚 至抵制 国家 法律 干预 和抗 拒源 于  国家权 力 的正常 管制 , 样 , 这 乡村 社会 无形 中将 逐  步分解 为 国家 政 权 下 的多 个 “ 自治社 会 领 域 ”  半 。 如 长此 以往 , 国 乡村 社会 必 然 就脱 离 了 国家 管  中

保证 大家都 能 服从 一 个集 体 组 织 的 共 同意 志 , 这 
无 疑需要一 种规 则或者 制度 来加 以规 范。就农 村  现有 的条件 看 , 村级共 同体形 成合力 , 只有借 助村  规 民约 , 况且 , 法 律 角度 看 , 规 民约 也符 合 国  从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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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王 晓 慧, : 规 民约略 论  等 村

11 3 

理 的组 织秩序 , 终 国家立法 、 政 以及 司法 等全  最 行

因此 , 者认 为 , 笔 村规 民约作 为 中 国传统社 会  的一种 文化遗 产 固然 有 值 得 继 承 的价 值 , 如 它  例

部权 力 体系 就会 土 崩瓦 解 。这 一 隐患 , 乎 许 多  似
学者 已经注 意到 了 , 至今 无人 提 出这个 问题 , 但 于 

的伦理 教化性 , 主 张 和 倡 导 的 生 活 在 乡村 社 会  所

是 , 断地 呼吁村 规 民约不 仅要 制定 程序合 法 , 不 而 
且 内容 必须 符 合 国 家根 本 法 的要 求 。但 是 , 即便  村 规 民约能 做到 内容合 法 、 程序 正 义 , 也不 能成  这 为村规 民约存 在 的理 由根 据 。有过 司法 实践 经验  的人都 知道 , 国刑法 中的黑社 会性 质组 织犯 罪 , 我  

的人们 要 与邻为 善 、 互关 心 、 相 同舟共 济 等集体 主  义思想 和生 活文 明 的精神 , 是 , 但 我们 切 不可 无 限 
度地渲 染村 规 民约对 村 民 自治 和乡村 法 治社会 建 

设的 功 能 , 大 其 自身 应 有 的作 用 , 夸 否则 , 可能 出  
现“ 物极 必 反 ” 以预 料 的结 局 。古 云 : 物 有 本  难 “ 末 , 有终 始 , 所先 后 , 近道 也 。 村 规 民约 , 事 知 则 ” 依  笔者看 来 , 充其 量 可作 为 乡 村 法 治 建设 的一 种 历  史过渡 性 产物 加 以适 当地 提 倡 , 仅 此 而 已。 当  也 中国农 村物 质文 明 和精 神 文 明达 到一 定 程 度 , 村 

其犯罪 构成 要件 并没 有将 该组 织必 须有 明确 的反 
社会 或 者杀 人 、 劫 、 行 霸市 、 抢 欺 敲诈 勒 索 等 国家  法 律 明令禁 止 的行 为规 则 作 为 识别 的一 个 标 志 ,  

事实上 , 任何 一 个 黑社 会 组 织 也 从 来没 有 把上 述  内容作 为一 种规 则来 约束 组织 成员 。但 国家 为什 
么还要
取缔 黑 社 会 , 除 黑社 会 ?关键 不在 其 规  根 则或者 什 么样 的规 则 , 在于 它不 接受 国 家权 力  而 的控制 和拒绝 国家权 力机 构 的管理 。  

规 民约必将 再 次退 出历史 舞 台。这 只是 一个 时 间 
问题 。   参考 文献 :  
[] 1 田成 有 . 土社 会 中 的 民间 法 [ . 京 : 律 出 版 社 , 乡 M] 北 法  
20 4 . 0 5: 5 

村规 民约是 以村为单 位形 成 的 , 以此推 理 , 有 
多少 个村 级就应 当有多 少种村 规 民约 。根据 我 国  经济学 者统 计 ,0 2年 中 国 内地 共 有 20 1个 县  20  7 ( 中有 4 0个 县级 市 )  ] 果 以一县 所辖下 3  其 0 on 如 C 0

[] 2谢

晖 . 国乡村 法治 建设 的 几对 矛盾 及 其对 策 : 我 结 

合“ 丘经验” 章 的思 考 [] 山 东 : 东 法 学 ,9 9 3 . J. 山 19 ( )   [] 铭 实 . 难 相 恤 : 中 国 民 间 的 自治 与 扶 贫 [ ]/ 3牛 患 论 c/ 吴 

毅 乡村 中国评论 :第一辑 )M]南 宁 : ( [ . 广西师 范大 
学 出版 社 ,0 6 1 0 1 1 1 2 9 . 2 0 :9 ,9 ,9 —1 6  

个行 政 村保守 的数 字计算 , 当年 的中 国乡村 社会 ,  
至少 也能 产 生 出 6  3 21 0种 村 规 民约 。 中 国是 一 

[] 4 哈耶克 . 人 主义 与经 济秩 序 [ . 个 M] 贾  湛 , 译 . 等 北  京 : 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9 17 . 北 19 :4   [] 5 秦  晖 . 传统 十 论 : 土社 会 的制 度 、 化及 其 变革  本 文
[ . 海 : 旦 大学 出版 社 ,0 3 34 5  M] 上 复 2 0 : ,  .

个 多 民族共存 各 民族共 同 富裕共 同发 展 的统 一 制  国家 。 地风 俗 不一 , 各 南北 文 化 差别 很 大 , 济 发  经
达程度 更是参 差 不齐 , 试想 , 在这 样一 个 民族文 化 

及 区域 经济 都不 可 同 日而语 的乡村社 会 实行村 规 
民约 , 果会 怎样 ? 当“ 的法 律秩序 ” 私 的法  效 公 与“

[] 6 费孝通 , 乡土 中国生育 制度 [ . M] 北京 : 京大学 出版  北
社 ,9 8 1 . 1 9 :4 

律秩序 ” 生冲 撞 时 , 择 只有 一个 , 者 前 者 让  发 选 或
位后者 , 或者 后 者 屈从 前 者 , 对 不 可 能 出 现 “ 绝 井  水不犯 河水 ” 和平 共 处 的 局 面 。根据 法 律 面前  的 人人平 等 的原则 , 如 能通 过 村 规 民约 达 到 乡 村  假 自治 , 么 , 那 城市 社 区是 否也 可 以通 过 “ 村规 民约 ”   达 到城市 范 围 内 的市 民 自治 呢? 很 显 然 , 此路 难 

[] 永 君 . 律 的 政 治 分 析 [ ]
北 京 : 律 出 版 社 , 7胡 法 M . 法  
20 8 . 0 5: 1 

[] 8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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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毅 夫 , 译 . 京 : 务 出版 社 ,0 4 1 ,7  M . 等 北 商 2 0 :5 7 . [0 胡 吕银 .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物 权 法 分 析 [ . 海 : 1] 土 M] 上 复 
旦 大 学 出 版社 ,0 4 7  20 :,

以行 通 。否则 , 们 又 该 怎样 去理 解 和 解 释 法律  我 所 一贯标 榜 的公平 、 正义 、 等立 法原 则和精 神 的  平
含 义呢 ?  

[ 1 王青 云. 1] 县域经济发展 的理论与实践 [ . M] 上海 : 商务 
出 版 社 ,0 3 3  20 :.


某某村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用地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坚决按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知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工。违者责令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子女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和村老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经发现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十二、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盗伐树木。 十四、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严禁**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钱财。

十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十六、保护环境,美化家园,严禁猪粪排放到路上,推广标准化粪池建设。

十七、违法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回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八、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村民代表会议,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加执行本村规民约。

二十、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某村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促进全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现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订立如下村规民约,望全体村民遵守。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好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得惹是生非、拉帮结派,不得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3、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严禁**、吸毒、封建迷信等一切违法和不健康的活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4、关心集体,关心他人,关心村里公共事业,积极参加村民会议,商讨公共事务,按时缴纳卫生费和路灯费。

5、维护村容村貌,搞好环境卫生,美化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严禁乱倒垃圾脏物,住户自行清理门前屋后的杂草树叶等,自觉拿到垃圾池放。

6、村民积极履行各种义务,主动参与道路、交通、学校、水利等公益事业的修建维护工作。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承担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发生。

7、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观念,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无证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8、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严禁一切乱砍乱伐,认真搞好护林防灾工作,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9、认真搞好土地承包工作,落实生产责任制,不得随便侵占土地,不得抛荒弃耕。

10、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大力宣传防火防盗,做到群防群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11、爱护公物,不准侵占集体财产,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电视、生产等公共设施,严格用水用电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电线、水管,不得随意拆装电表、水表等。

12.凡外来人员进驻本村的,也必须服从本村管理,尽到应尽义务和遵守本村规民约,本村民外出的要办好《流动人口管理证》并主动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13、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本村的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原本村妇女离婚后,任何人不得以离婚借口收回住房,取消户籍和应当享有的集体福利。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日起执行。

***委会

年月日

某某村村规民约

徐坪村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村风民俗

1、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2、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

3、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4、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二、婚姻家庭

1、提倡婚姻自由,反对婚姻包办,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2、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

4、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三、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

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弹药,拾得***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四、消防安全

1、严禁野外用火,严防火灾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每户村民要定期检查户内电线,做到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

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5、严禁少年儿童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境治理

1、成立护卫队。由村委会负责,以本村党员、入党积

极分子、低保五保等人员为组员组成护卫队,负责卫生保洁和村庄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定期清扫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2、各户按照村委会划分的卫生区“门前三包”,负责

门前屋后清扫与保洁。

3、严格执行本村卫生标准。杜绝五乱(垃圾乱倒、粪

土乱堆、柴草乱放、污水乱排、畜禽乱跑),做到街道“四无”(无垃圾、无坑洼泥泞、无乱堆乱放、无临街茅厕)。

六、土地山林管理

1、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2、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

上报乡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3、严禁任何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4、凡属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

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每株5元至10元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公共事务管理 1、 村内兴办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筹资筹劳,实

行“一事一议”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 经“一事一议”决定兴办的公共(公益)事业建设

及相关筹资筹劳事宜,必须人人参加,户户参与,不参与投工者,按当地工价折资兑现。

八、违约处理

1、违反本村民规约的,除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

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写出悔过书,用本村广播或公示栏进行通报。

2、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3、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参与、评获“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

村规民约范本

**镇**村《村规民约》(范本二)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村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 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集体资源

第六条 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 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 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 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 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

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 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 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 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执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镇政府备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村两委。

**村村民代表大会

年 月 日

村规民约样本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本)

( 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适应人口计划生育形势发展和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需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一 、村委会职责

(一) 向村民宣传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 负责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村民自治,与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公开村务。 (三)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四)做好“三结合”工作,制定和落实奖扶措施。 (五)为育龄群众提供便民服务。 二 、村民的权利

(一)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组成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计生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二)参与计划生育群众宣传教育活动。

(三)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和本《公约》提供的服务。

(四)参与《公约》、《协议书》、《诚信书》的制定。 (五)可以加入计生协会并要求在其中工作。 三、村民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

(二)接受计划生育管理、自觉落实节育措施,实行计划生育。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和服务。 (四)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五)违法生育的村民,依法接受处理(罚)。 (六)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四 、奖励

村委会组织民主评选优秀干部、村民、村民组长、诚信小组长、协会会员,报乡镇政府审定、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本公约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生效。

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书(样本)

甲方: XXX 村村委会 乙方: XXX 社XXX

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督促乙方履行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向上级反映本村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义务

1、为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知识。

2、提前将服务通知书送达乙方,并协调技术机构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3、协助上级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为乙方申办(再)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收养手续等工作,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户的奖励优待和扶助。 二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免费使用甲方提供的避孕药具,享受政策规定的免费生殖保健服务。 2、要求甲方提供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3、要求甲方按规定及时申办(再)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收养手续。

4、监督、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 5、享受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和扶助。

(二)义务

1、不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主动向甲方申报,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意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妊娠。

3、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还应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按时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4、不包庇、纵容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私自作胎儿性别鉴定或为她人作鉴定,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房屋出租户要查验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服务证明,对无证或违法怀孕的要及时向甲方反映。

5、流入人员应主动到村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未**的应在限期内补办。

6、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村民,有依法接受处理(处罚)的义务。 三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之一的,不能享受集体共同利益。 四 、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满后须重新签订,生效期内若有变更,须经双方商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XXX 村委会(签章) 村主任XXX(签章) 乙方:XXX(签章) 年 月 日

诚信小组诚信书(样本)

为了认真履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依据《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按照自愿原则,经协商

由 ……等 名已婚育龄群众组成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小组。

一、一致推荐 同志为诚信小组长。

二、自觉执行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相互监督。

三、自觉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有意外妊娠,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每个成员都有督促其落实节育补救措施的责任。否则,我们自愿不享受集体利益 分配。 四、保证做到不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不弃婴,不做胎儿性别鉴定。如有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个成员都应督促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责任,否则,我们自愿不享受集体利益 分配。

五、本小组若有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等,共同督促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督促其按时寄回孕检证明,并督促当事人缴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约金。如不履行责任,我们自愿不享受集体利益 分配。 六、小组内的全体成员一致协商进入 类,并享受该类的服务。 此诚信书由诚信小组长、村民组长、村委会、村计划生育协会各执一份。 小组负责人:(签字) 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单位: 村计划生育协会 XXX村委会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内容

一、再生育政策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县人口计生部门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县人口计生部门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经人口计生部门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政府认为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它情况。 二、奖励扶助政策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两个以内(含两个);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岁数。

三、合法生育情况

四、违法生育处理情况

五、计划生育违约金收支情况

六、第 季度生殖健康检查、**、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七、奖励扶助情况

八、信访查处结果

九、办事程序示意图

(一)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程序

(二)再生育服务证**程序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四)收养**程序

(五)奖励扶助**程序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

(五)群众需求调查统计表

(六)民主评议表

(七)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

1、参与制定计划和人口规划以及工作计划,并监督贯彻实施。 2、参与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

3、参与本级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工作。

4、参与落实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与社会发展、社会保险、扶贫开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等工作。 5、监督政府以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6、对人口规划、人口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人口统计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7、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以及危害服务对象健康的安全的行为等工作进行监督。

8、监督政府人员的工作作风,及时反映个别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和计划生育中的不正之风,改进工作作风,使计划生育政策切实落实。 (八)计生协理事议事制度

1、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工作,汇报交流。 2、常务理事每季度向会长汇报一次工作。

3、发挥理事人才济济的优势,每年集中1-2次,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活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4、平时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和特长,为计划生育各尽所能。 (九)会员联系制度

1、协会理事、会员按就近自愿的原则联系3-5户(名)已婚育龄妇女。 2、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一次。

3、向联系的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的实际困难,做到送温暖、传知识、搞好服务。

4、定期向协会汇报联系户的思想及计划生育情况,平时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组织做好工作。 (十)学习培训制度

1、协会将理事、会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2、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或讲座,经常受到协会知识的教育。

3、每年对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等培训一次,重点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协会性质、任务,协会工作业务和做群众工作的方法。

4、结合“人口学校”的教育,抓好对协会会员的培训,让广大会员掌握协会章程,懂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切实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带头作用。 (十一)活动制度

1、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正常、活跃、扎实,达到寓教于乐,把协会切实办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

2、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一室多用、有会员之家牌子)。 3、理事、会员档案齐全,做到各项活动记录准确。

4、定期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5、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为计划生育户排忧解难。 (十二)计生协会组织流程

村规民约范本

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

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蘌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

第十二条 认眛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缌应向村治䟝会汇报,**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搓俗,反对封建࿷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 喜事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 条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杁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八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三、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村民饲兛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

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偾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白由,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干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䰧失劳动能力无固宊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360斤口粮,400元零花钱,2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二十九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小组、村委会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村民小组应当对村民参加会议的情况记录考勤,每参加一次会议者,由组上发给每人一定的误工补贴,有条件的组可以当时支付。凡缺席一次的除不发补贴外,对该户提出批评教育,如三次无故不参加的,村调解委员会按违约调处。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灼,村委会及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村民考取中等专业学校者,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年财力给予适当奖励;毕业后户口可迁回本村。

六、土地山林

第三+三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乡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五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一)如属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村民小组需要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按作物栽种时问周期,水稻每亩赔偿350元,小麦每亩、包谷、杂豆每亩赔偿350元,蔬菜每亩赔10元。

(二)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私自开荒、开发使用土地内的果树、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西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每株5元至10元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执行规定

第三一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一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10元至2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村民因违反《村规民约》而交纳的违约金由村委会收取,全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XX村规民约

XX 村 村 规 民 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民主、文明、法治、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二、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三、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四、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村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

经2012年 月 日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全村村民必须坚决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第二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杜绝取土卖泥等改变粮田用途性质的挖田、挖土等行为,不得浪费土地。

第四条:缺房户需要建房的,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会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建房。

第五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集体的宅基地”四统一“管理。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先拆后批政策和限额用地制度。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全村计划生育实行村两委负总责,村两委干部、党员联包责任制度,村计生协会协助并监督执行。

第二条: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户,在审批宅基地时按两人计算。

(一)、独生子女及二女户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奖劢500元。

(二)村集体协助村民**以下奖扶政策,农村居民,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或生育政策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发给计生奖劢扶助金720-840元;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给120-15元生活补助金。

第三条、凡批准生育子女的,生育后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要放环。违法生育父母必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凭镇计生**明方可**入户手续。并按时参加每年二次的“三查”服务。对不按规定参加“三查”服务的,收取违约金3000元,同时承担造成的一切费用。党员干部年终评为不合格。

第四条、对购买、使用假B超单及找人代查孕的夫妇视情节轻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收取违约金2000元,并在此二年内每次必须回镇参加“三查“服务。

第五条、违法生育的对象,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必须上交村资源补偿费2000-5000元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承担应得的县、镇奖励损失;违法生育户5年内,违法生育子女14周岁内不准享受村、组一切待遇;违法生育户3年内停办各类审批手续。

第六条、包庇、窝藏违法生育对象,处罚1000元。

第七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不再安排生育。

第八条、严禁胎儿性别鉴定,对安排生育对象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经调查属实的,取消二胎生育指标,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九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村优惠政策待遇的夫妇,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条、育龄妇女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生合同》,定期与村委会联系,告知其联系电话、详细地址及婚育情况。

第十一条、村里收取的违约金,资源补偿费作为村里“生育关怀“基金,全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二条、对违法生育未缴纳征收社会扶养费及资源补偿费的,不得安排屋基和享受村集体经济分配及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党员组长以上村干部,若直系亲属违法生育的,暂停职务,负责处理完毕后再行使职务,党员年终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 公共卫生 清洁家园

为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约:

第一条、村成立 “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及“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监督小组”,由村两委主要干部担任组长或副组长。

第二条、全体村民应树立 “ 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 、“肮脏可耻、清洁光荣”的思想,积极配合并参与“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卫生工作。

第三条、全村实行包干区管理,划分为若干区块,每个区块确定一名两委干部为责任人、一名老人协会成员为义务监督员。

第四条、党员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负责做好各户房前屋后“三包”工作,若党员自身未带头做好房前屋后保洁或发现党员包干的农户有两户以上存在脏、乱、差现象,而且又未做工作的,年终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农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

第六条、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柴草不乱放,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七条、各农户必须自觉维护道路、水利设施的贯通,不得将垃圾、农药瓶和田埂草倒入道路、河流、水渠、湖泊或水塘中,一律堆放在指定地点。不在路道上以其它形式侵占路面。

第八条、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

第九条、凡发现危害和破坏公共卫生设施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报告。一经查实,将以一罚十处置,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村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清扫管理责任,村民要积极配合卫生清洁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有责任、有义务对村保洁员提出建议和批评,保洁员需认真听取建议及批评,并及时改善自身工作质量;保洁员有责任、有义务对村民提出建议和批评,村民需认真听取,并自觉提高或改正自身的环境卫生保洁意识和作为。

第十二条、村保洁员及村民需配合镇、村对本村的卫生巡视和检查,有义务向镇、村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善本村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三条、各户要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卫生居住环境,为本村评比镇“环境卫生先进村”荣誉称号贡献力量,积极争取村及镇“环境卫生示范户”称号。

第四章 水利和村公共设施

第一条:我村山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村或队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五章 森林保护 消防安全

一、森林保护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森林保护工作,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自觉遵守森林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珍惜和保护本村的森林资源,敢于同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有预防森林火灾的义务,积极参与村部署的护林联防工作,形成森林消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农林业生产性用火应向村委会报告,经村委会申请**生产用火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禁止在林区烧香、上坟烧纸钱、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烧蜂窝等野外用火。违者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理:1、处以50至500元罚款;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3、义务宣传森林消防一周。

第四条、一旦发现火情,村民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并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自觉投入扑救。禁止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五条、每个村民要积极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每个村民要保护森林消防设施,严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森林消防

标志、宣传牌、宣传标语等。

第七条、 村民在自留山,责任山采伐林木和毛竹,要依法审批,凭证采伐。

第八条、 对乱砍滥伐林木的处罚;林木胸径六公分以下的每根处罚款20元。林木胸径六公分以上的,每根处罚款50-100元,并没收赃物。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严禁村民在封禁山上毁材开荒,一经发毁坏材木,按滥伐林木处罚,乱开荒按面积每平方米15元,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村居消防

第十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户内,及公共场所,并定期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村居消防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塘、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十二条:对村内、户内电线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请电工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三条:加强对村民龙其是少年儿童的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六章 社会治安、精神文明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弹药,拾得***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八条、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重者报送司法机关处理。轻者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精神文明

第一条、慈孝文化源远流长,慈孝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家庭和睦的基础、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加强“慈孝下各 关爱老人”开展慈孝文化宣传。开展“孝德工程”

建设,广泛弘扬慈孝传统美德、助推村风文明。

第三条、每年以村组为单位与各户签订孝顺协议,把慈孝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宅基地审批、集体福利享受、入党及党员评议和村级干部竞选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做好“尊老敬老”,并建立奖励和督促约束机制。同时,成立“孝行乡村”工作督查小组,定期到老人家中征求赡养情况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村里每年开展一次村级“孝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党员孝星”、“助老之星”、“好婆婆”、“好媳妇”、“幸福老人”等先进典型,张榜公布,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表彰。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美化村容,绿化村庄;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设立村“慈孝基金”鼓励和发动村民捐资。捐资主要用于对困难户、遇意外事故不幸户、70岁以上老人等救助及重阳老人节慰问等。

第八条:提倡节俭办婚丧事。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反对大操大办。不得违法违规修建大坟。

第七章 发展生产

第一条:杨梅等水果发展是我村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为确保杨梅等水果健康发展,各村民必须做到“一个严,五个不”即:1、严格标准化生产规程指导生产操作;2、不使用违禁农药化肥;3、不超标使用农药化肥;4、不超时期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化肥;5、不使用植物激素来提升果品产量和采收期;6、不将不合格果品装箱销售。

第二条:农产品,特别是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必须按农业部门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否则任何村民都有权检举,并报上级农产品质检部门,村里将对其进行墙报曝光。

第八章 符则

第一条:本村规民约,如有不尽事项,由村委会会同村党支部提出修改意见,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另作修改补充。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县 村民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某某村村规民约

某某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签字按手印生效,制定以下村规民约,本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弹药,拾得***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果园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并罚款300-500元,由本村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自觉遵守防火值班安排,2男人必须在岗,3人全不在岗或只有1人在岗按不在岗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2、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3、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4、加强村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5、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痴呆傻人员管理,做到家长负责制。

对违反上述消防安全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并罚款300元,值班人员按该班每户300计算,由本村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7、服从上级各项工作检查及积极参加本村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全体村民大会、集体劳动、动物防疫等)。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80元,迟到罚款20元。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100-300元,情节

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全体村民签字:

备注:本民约一式三份报镇政府、村委会各一份,村民小组一份。 某某村民小组 2014年12月26日

村规民约范本

XX县XX镇XX村

年 月

XX县XX镇XX村村规民约

为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力、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村规民。

第一章 村民及村组织结构

第一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人均属本村村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有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汇报有关行政管理、农业承包管理、资产经营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四条 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年度财务收支予决算报告;

(三)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宗开支;

(四)集体资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及收益情况;

(五)修改和完善村规民约;

(六)其他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全村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即使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做到真实,即使,村民对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应即使予以答复。

第二章 经济合同和企业等方面管理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和个私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其健康发展,并为企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金,应积极主动交纳村及上级部门规定的有关应交款项。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户每年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村民应自觉完成农业税和村公益事业资金和排灌费等服务性款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村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村的财务收支进行民主理财活动,对原始凭证逐章审查,并将理财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村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年初由村三套班子对当年的收入、支出、主要资金使用等项目作出预算,编制计划、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二)年中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半年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必要是,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年初的财务预算作适当的调整。

(三)年终进行收支预算,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全年收支情况。

(四)各种预领款,领款人须填写领款单。包明用途经社长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出差回来或业务结束后须在七天内结清。

(五)会计出纳每月结帐一次,核对现金和存款。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切实保护耕地,严禁抛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村经济合作社批准,未取得“取土许可证”的不得在承包田或自留地上取土或卖泥。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事前写出申请,由村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批手续,须调地的由建房户与土地承包户协商解决,建房前,必须就房屋的宅基,楼层高低等与左邻右舍签好协议,经村土管员放样定桩,才能施工。

第十六条 村进行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户承包田的农户应积极给予支持和服从。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或上级土管部门汇报,村民委员会应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积极创建“平安社区”组织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活动。村民应自觉搞好门户联防,人人关心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不拖拿国家、集体、他人财务,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坏、移动指示标志。不得损坏村组道路、排灌渠道、不乱扔杂物,保持排灌畅通、违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提倡村民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民家庭或邻里间发生纠纷,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可向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留宿本村农户或企业的,由农户或企业主报村民委员会,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及**暂住证和管理工作。房东或企业发现外来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行迹的,应即使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做好“归正”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落实帮教责任制,促使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第六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五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婚事俭办,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哺乳期满三个月后,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的育龄妇女,一方应做好绝育手续。

第二十七条 村对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结扎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凡育龄夫妇,应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应节育或绝育的而不采取节育或绝育的采取有效措施知道节育或绝育为止。

(二)经市级医院证明不宜放环者应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三)放环妇女如脱环或带环怀孕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寄住本村的外来妇女,有怀孕现象的,该农户应即使向村汇报或镇计生办汇报。

第七章 收养、护养、赡养

第二十八条 凡须收养他人子女的村民,必须符合“收养法”条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讲明收养理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村出具证明,然后,到民政、公证部门**法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 父母、继养母对未成年人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护养义务,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对精神病患者的少年儿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看护。

第三十条 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有老人的家庭,因子女成年等情况而主

张分家折产时,子女应写出赡养协议书,多子女赡养份额,可根据各人的经济状况协商确定,并写好赡养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

第八章 教育与卫生

第三十二条 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做好被监护人的思想品德教育。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自觉参加市大病统筹,由村对参加人员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 村民去死后,一律实行火化,并实行火化补助80元。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与“双整治”活动,搞好庭院内外卫生,经常做好灭害工作,深埋死亡畜巩固洁厕覆盖率、保持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 绿化植树是全民的义务,村民应自觉爱护树木,无故损坏集体或他人树木的,应补植或作价赔偿。

第九章 服兵役

第三十八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符合上级机关当年征兵的应征青年,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第三十九条 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上级兵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

第十条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村民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在积极缴纳农业税和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同时(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的的户除外),村民可享受:村民去死的火化费补助由80元提高到280元。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和勇于揭发坏人坏事的村民,就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作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村地域内的企业及外来人员参照本村村规民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村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自二OO三年十月十一日起施行。

二段村村规民约

二段村村规民约

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争取早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美好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得私藏***弹药,拾得***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无人散放猪、马、牛、羊等。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按期改正。

二、消防安全

1 、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时刻注意家庭防火。

2 、积极参加村、屯组织的各项防火安全活动,自觉履行防火义务。

3 、对本住宅院的防火安全负责,协助邻居共同搞好安全防火,及时纠正和制止危害防火的行为。

4、遇有五级以上风天主动按规定停止用火。 5 、不在厂院周围,棚户区,柴草垛和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等禁止的地方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6、养成人走灭火断电的良好习惯,使用电器时不能离人,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不私接乱拉电线,不乱装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电炉子。

8、不自行拆修液化石油气及炉具设备,不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柴灰。

9、不在宅院、煤拌棚、走廊内存放汽油、柴油、煤油或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10 、严禁柴草垛进屯,柴草垛必须远离村屯二百米以外,电线十米以外,并躲开高低输电线路,

林带及主要道两侧50内不准垛柴草,违者除按规定时间搬迁外,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 、发生火情要积极参加扑救,并立即挂火警电话6851006 或119 报警。

12 、如因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追究看护人的责任,严重者对看护人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如柴草垛不按规定远离村屯,对负责人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柴草垛立即迁出屯外。

三、新农村环境治理

1、实行门前三包制度,“一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在路上堆放垃圾、粪便、杂物,违者除在指定时间内倒出外,每次罚款100元。“二包”门前道路维护。严禁损毁路面行为,及时清理路面和两侧沟内垃圾、粪便、积雪等,不及时清理者每次罚款100元。“三包”门前绿化及管理,对所栽植的榆树墙和其它树木及花草等必须管理到位,防止牲畜毁坏。一但出现损毁现象,除自己负责恢复原状外每次罚款100元。

2、积极搞好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污物。柴草、粪土、垃圾应定点堆放。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大牲畜,家禽必须在自家院内饲养,不得在路上拴系或散养在院外,大牲畜在放牧过程中,必须有有看护者送到屯外并带工具清除牲畜随时排泄的粪便,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大牲畜每头(匹、只)每次罚款200元,散放在外院外家禽一律打死。

3、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4、生产和建设用砂用土,必须到指定地点挖取,私挖乱取者每次罚款500-1000元。

四、凡是违犯《二段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将按相关规定数额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违犯者拒不交罚款的,将在其粮种补贴或直补中扣除。

本村规民约于2011年7月1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正式实施。至新的《村规民约》出台后废止。望广大村民严格遵守。

二段村村民委员会

排里村村规民约

排里村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

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二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

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三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

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五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排里村村规民约

(2011年9月1日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推进我镇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严禁种植***;不得私藏***弹药,拾得***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四条 保护森林资源和水资源,不乱开乱采,不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 村民因使用土地、管理山林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调委会调处。如果一方当事人继续纠缠,再次引发事端,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事态扩大、矛盾升级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六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修理、更新,排除各种火

灾隐患。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加强村民尤其是青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七条 在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违者予以警告、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1000元违约金。

第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九条 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严禁乱葬乱埋。

第十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村级公共事业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每

位村民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室内清洁卫生,积极种植花木,做到家庭环境美化。

第十二条 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三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第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十六条 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知识,做会管理、善经营、懂科学、有技术的新型农民。

第十七条 严禁侵占公共场地,如因生产和建设需要,需在公共场地如公路、斗牛场、倒车点、芦笙场等地临时堆放物品时,必须报告村两委同意,并在确确保保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堆放,堆放后在三天内清理完毕,故意侵占者视其情节处罚违约金400—1000元,兵限期

恢复原样,否则,由村两委组织人员强行清除,造成损失由侵占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本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委会有管理权,凡需新建房可以向村委会申请批准后建房,一般情况下,原房拆除达三年或者拆除后原房屋主堆木、种植的根据《土地法》收归村 集体所有,其他农户可以经过申请建房,借口阻碍或由买卖行为者按《土地法》处理,并处罚违约金200—1000元。

第十九条 公路及生产步道涉及的水管维护及其他作业所损坏的,必须须自觉恢复原形,通责令后才恢复的,处以1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养狗咬人的依法行事,狗主必须在知道的情况后立即出资治病救人,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出资的由村两委出面处理,处罚违约金50元,并由狗主方承担一切责任,在20年内受害者怕发生的与被狗伤在的关联的一切病情由狗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禁止砍伐或破坏寨内风景古树和幼树,违者视情节轻重处1000—10000元违约金。土地资源、水资源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凡建设公益事业征用田土、责任山等一切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要服从大局,要无偿捐献或按集体讨论决定的赔偿条件进行赔偿,过分要求经过教育后任不悔改的,村组坚决退包、情节严重者依照《土地法》移送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私自移动已划好的山林界线(界桩、标号界牌)的,处罚违约金500元,对有意破坏者处罚违约金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放火烧山的造了林或有林的每亩处罚违约金50元,荒坡每亩处罚违约金30元,还要按规格

栽培,如有参加救火,由放火者付误工费,每人每小时10元。

第二十四条 偷砍杉木、松林的。按量过心计算,每公分处罚违约金100元,并收回原物,原物不在的加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盗窃木材(包括树子,板子等)每次处罚违约金200元,并退回原物,原物不在按市场价加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放牛进入造林地,吃树苗每株处罚违约金5元,并按棵树栽培。

第二十七条 偷砍桐子树、茶叶树、水果树每颗处罚违约金50元,偷砍其他人的自留山的生柴每挑处罚违约金100元,偷捡干柴每挑处罚违约金150元,偷割他人的草每挑处罚违约金30元。

第二十八条 偷砍楠竹,每根处罚违约金50元,偷楠竹笋每棵处罚违约金20元,其他竹类每根处罚违约金10元,笋子每棵处罚违约金5元。

第二十九条 偷鱼每次处罚违约金500元,并将所得的鱼按照每斤30元的违约金。并退回原物,原物不在的,加倍罚款。

第三十条 偷稻谷、豆类每斤处罚违约金15元,瓜、菜类每斤处罚违约金10元,偷其它杂粮每市斤处罚违约金13元,偷盗以上类物每次处罚违约金100元,放牛、猪、羊吃秧苗、包谷、豆、杂粮、菜等没兜处罚违约金1元,如在别人田边种植的瓜、豆不准送牵牛卷到田内,否则,田主有权砍掉,无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偷田水每次处罚违约金100元,并照班赔水。否则把偷者田开干。

第三十二条 偷牛、猪、羊肥料、大粪每挑罚款60元,并赔偿肥料。

第三十三条 偷盗或故意防毒闹死牛、猪、马、每头(匹)处罚违约金1000元,羊每只处罚违约金500元,鸡、鸭、鹅、每只处罚违约金200元,并按价赔偿,田、土内有庄稼,田主放毒药,猪、鸡、鸭、鹅进去吃死,不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排里河流区域内不准闹鱼,发现有炸药的每炮罚款500元,用化学物品闹每次罚款1000元,用木叶闹的每次罚款100元,打鱼机打的罚款300元,闹池塘的每次罚款400元。

第三十五条 偷鱼视情节轻重处理。药闹、电打、炸的处罚违约金500元,网打、帽鱼、手捉的处罚违约金200元,偷钓的处罚违约金100元,每市斤按50元另折算。

第三十六条 电网线路由村委会统一派员管理,全村人民共同监管,对影响线路安全的村枝一律砍掉,相对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若出现物理阻扰或辱骂的处罚违约金50—500元。

第三十七条破坏自来水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处罚,无意挖破水管而不恢复的处罚违约金50—100元,有意破坏水管或故意在水源投放赃物的处罚违约金1000元以上,投放毒物的处罚违约金5000元以上,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破坏蓄水池的处罚违约金500—1000元,并负责维修好。

第三十八条 进家偷粮,拦路抢钱、衣物等每次罚款500元,并退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加倍罚款,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维护举报人人生权益,自己发现偷盗者在本人的范围内,双方私自不上报,

二次偷盗被他人举报户主家,偷盗者供出第一次偷盗行为的另处罚主家双倍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搞好卫生防火安全,违者罚款(一)三个月不组织打扫寨内,不检查防火,不解决脏、乱、差罚款村领导每个各50元;(二)对不安全的农户,经多次教育达三次以上任然不改的罚款100元,并报送公安派出所,由公安部门另派人整改,误工费自负:(三)发生火警每次罚款1000元还要喊寨一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扫寨费用一半。

第四十条 私人侵占集体耕地、公共场所、起房葬坟的、除处罚违约金500元外,并责令搬迁,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造谣从事,打架斗殴、行凶打人,轻伤罚款500元,重伤罚款2000元起医药费、如需扫寨等活动的,由肇事者支付一切费用,受害者的医药费、生活费由凶手付于治疗。

第四十二条 处理私人纠纷,吵、打架、违法乱纪, (一)首先原告人和被告各先交100元的误工费;

(二)先兑现后处理;(三)处理不结局的,不退回双方当事人的误工费。

第四十三条 处理那女关系问题,自有爱人,又去跟他(她)人有男女关系导致影响到相关家庭、个人声誉的罚款500—1000元,按男70%,女30%。

第四十四条 以上罚则除注明外,凡所处理违约金项30%用于补偿损失,50%用于奖励证明人或检举人,20%用于参与调解人员的误工补偿。

第四十五条 如违反本村规民约,处理后不履行或暂无能力履行责任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十五日后,由榔头出面以物抵款。对处理者、检举人进行打击

报复的,按情节轻重处罚违约金1000—5000元,责令赔偿一切损失,并向上级报案。本村村规民约由支书、主任和榔头三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被依法处罚或者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被评为村级各类先进和各种优惠待遇。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遵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四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望全体广大群众相互监督,自觉遵守。

排里村党支部

排里村村民委员会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村规民约《三字经》

XX村村规民约《三字经》

XX村,名胜地,兴旅游,同富裕; 爱国家,爱集体,跟党走,志不移; 调产业,限马匹,保生态,都受益;勤读书,多学习,遵规矩,守法律;村两委,要凝聚,村内事,集体议;邻里间,有情谊,互帮助,如兄弟;改风貌,齐参与,治环境,共努力;建房子,经审批,公家物,要爱惜;破迷信,重科教,党支部,站得高;思想硬,作风好,抓经济,不动摇;讲道德,懂礼貌,济贫困,扶弱小;遇矛盾,不争吵,靠组织,找民调;公益事,抢在前,集体事,勇承担;与人处,讲信用,待人宽,律己严;村风良,民风淳,游客来,务欺骗;护稳定,保平安,和谐家,共相建;婚丧事,有条依,破旧俗,立新意;遵公序,守良俗,树村风,扬正气;守民约,受奖励;违民约,遭唾弃;新农村,建设好,本条约,要牢记。

9.01定稿村规民约

柳林镇高皇寨村村规民约

(草稿)

为了更好健全基层自制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村农村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手续,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各生产队租地提留20%、卖地时村委会提留6%的办公费用。

2、村级票据的审核,每月24日在本村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参加人员由书记、村主任、会计、出纳、理财小组全体人员及有关人员。

3、村组会计来农经站审核记账前,须严格按照审批制度,每张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经办人、正当理由。村组财务支出实行先民主理财、然后“双签”的制度。村财务支出实行先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组级财务支出经本组村民代表签字后,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组长共同审批。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费用不得入账报销。存在异议的票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裁定。

4、对非生产性、生产性开支审核,一律按《金水区农村财务管理办法》【2004】64号文件规定审核。

5、电话、手机费用,由村两委写出被审核电话,手机部数、号码,经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审核和理财

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否则一律不予审核。

6、每月各种收支票据必须一项一个凭证,不能出现几张或多张原始单据一块记账的现象。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二)村、组帐审核标准

1、过期账目(过月)不予审核,特殊情况,事项过期但票据的日期不能过期。

2、没有经手人和经办事由的票据不予审核。

3、支出票据不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双重签字的,不予审核。

4、不经民主理财小组全体人员审核和理财小组组长签字,不加盖民主理财章的票据不予审核。

5、非生产性开支、生产性开支超范围的票据不予审核。(具体标准参照区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和镇财务管理制度)。

6、自制票据不符合手续的不予审核。

(三)村、组收支管理制度

1、村、组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合格的凭证,并及时转交财会人员,非特殊情况跨月凭证不予报销。一切凭证须先由会计员填制或审核,未经会计员填制或审核,出纳员或保管员现行**,会计员不得入账。

2、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对自己办的事项必须及时记账,按月结账,并应每月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据、帐表五相符。现金的库存量为3000-5000元。

3、村组的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镇农经站批准。

4、吃喝招待类支出。区、乡工作人员到村开展正常工作,不准吃喝招待餐。特殊情况确需在村就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费不得超过20元。接待区外的人员,要厉行节俭,不准大吃大喝、奢侈浪费。

5、经济交往费用一般控制在所办事项的1-5%范围内。

6、办公费用,一般应占总收入的1%左右。

7、非生产性用空调、电脑等其他贵重办公用品的添置,须报区农经站审批。

8、村、组干部不准用公款配备专车。村组购置工作用车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并报区农经站备案。工作用车价格要控制在15万元以下。

9、村、组干部不得公款旅游。外出学习考察(含出国出境)须经村“两委”会研究考察意向、时间、地点、费用,报镇政府审批,并报区农经站备案。

10、村、组干部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具体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并报区农经站备案。村、组干部的福利、奖金、补贴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非因公伤残不得报销医药费。

11、有办公地点的村,干部家用电话等支出不得报销,移动电话费用报销具体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书记、主任每月每人不超过200元。

12、非生产性重大开支,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决定,并经理财小组全体人员审核,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理财公

章。

(四)组账村管的规定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组级财务显得极为重要,为加强村民组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特制定高皇寨村组账村管有关规定如下:

1、本村所有村民组的财务实行组账村管,由镇农经站统一管理。

2、各村民组由村会计分组记账,村设一名专职出纳。各村民组不设会计,不设出纳。

3、每月的25日至月底镇农经站统一审核账目,统一记账。

4、本村所有村民组的财务必须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月1-3日为全镇统一公布时间。

5、财会人员更换时,必须经镇政府同意,村民组长离任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移交手续,并实行离任审计。

6、村民组的支出票据必须经本组村民代表审核,签字后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民组长共同审批,报镇农经站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

7、生产性开支:大额支出需报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方可审批。

8、非生产性开支:500元以内的报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审批,500元以上以本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宅基地申请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新批宅基地申请条件

1.本村村民,有多个儿子,除父母身边留一男孩外,其他男孩(年满18周岁),需另立门户,并且原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回乡落户的离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奥、台同胞,需建房而无宅基地(需交一定的费用)

3.原之基地影响村政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为0.25亩(约167平方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和宅基地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未接受处理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三、宅基地申请、程序、流程、办法和实施

1、由准许申请宅基地的村委会提出本村宅基地规划,报镇土地所对其规划进行审核。

2、申请人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3、村负责主管宅基地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镇土地所提交申请人的申请、户口簿等相关手续,由土地所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4、村两委会根据村民组提供本村申请宅基地人员名单,召集两

委人员,按政策、土地管理程序和制度进行初审。初审后交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及按规定由代表签字通过决定。

5、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核,同意的在村中公示3天。《申请宅基地审批登记表》报镇土地所审核。

6、镇土地所分别对各申请人进行审核后写出调查报告,分发给各有关部门。

7、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在公示期限结束前无异议的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待批。

8、获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可使用本宗宅基地。

9、因集体规划占用宅基地内的建筑面积按郑州市有关文件补偿,证外的不予补偿。

10、离婚不离家的人员,另立户头的只有一处宅基地,男女方双方不再另划宅基地。村民拆旧房建新房时,必须到村委会交建房押金3000元,同时提供建房合同,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公司资质证。建筑材料需按规定存放,如占道不得超过道路的三分之一。村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损坏照价赔偿。房屋建设时,必须由宅基地管理人员到现场丈量。要成排和边临无纠纷,不超高、不越界,垃圾清理完毕。恢复周边环境,押金方可退回。如不按村政规划,强行扣除全家福利及押金,直到按村政规划时,方可发放福利待遇。

11、宅基地管理是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带下,以及村民组长、群众代表负责监督下,村民群众由不同意见,土地管理负责人要及时调

查核实,申报党支部、村委会,由两委会及村民代表研究处理意。

三、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一)村、组集体所有的企业以及耕地、果园、鱼塘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遵守有关法规、政策,维护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为前提。

(二)发包的项目、指标、期限等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张榜公布,所有承包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在同等的条件下,本村、本组的村民享有优先权。

(四)承包方与发包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正式合同签订时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合同签订时,村由村监督小组签字,组由组代表签字后,并经司法部门见证或公正后交镇农经站备案。

(五)对村组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原则上只能按原来的土地用途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严禁非法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严禁非法修建各类固定性建筑,如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相关手续。更不允许在承包土地上随意挖沙、取土,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村委会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四、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一孩、二孩生育指标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一孩生育证申报程序

依法领取结婚证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先到村计生专干处填写《一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村计生专干审核并盖章,由本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一张合影照片和相关孕检证明,到镇计生办**。

(二)二孩生育证申报条件及**程序

a、申报条件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奥、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均

为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 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2. 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3. 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4.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b、申报程序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相关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镇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委批准。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1.发放对象

(1)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申报程序

(1)有夫妻双方申请,到村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

(2)经村委会核实盖章后,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计生办审批,镇计生办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奖励及限制措施

(一)奖励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家庭自2009年 月 日起可自愿签订多分一人份福利协议,2009年 月 日前所签协议自动废止,重新签订新协议。

2、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单方)与村委会签订多分一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合同后,多分给一人份(或半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其中包括:村土地开发所的收益;村集体股份制的股份;其他村集体项目产生的收益(城中村改造或村组建房时房屋的分配)。

3、实行独生子女和计内双女家庭新农合减免,及减免需个人承担的每人每年10元的参合扶助金。

4、各村民组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村规民约规定执行。

5、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计内双女家庭的奖励扶助金比国家规定年限提前15年发放,即独生子女或计内双女家庭父母年满45周

岁时,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其年满60周岁,镇奖励扶助金停止。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国家的奖励扶助金。

6、独生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时,根据村内经济条件给予一定得奖励。对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此项奖励。

7.对独生子女、计内双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实行一次性补助500元,以后每年发放120元补助直至60周岁。

(二)严格落实计划生育限制政策

1、应参加康检的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同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那些没有特殊原因,一年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不参加康检者,扣除当事人当年的福利待遇。

2、计划外生育或计划外抱养后,不接受计生办处理的,夫妇双方不能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集体经济分配。除上级部门处理外,仍需向村委会缴纳二胎3万元,三胎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村委会出具证明。(如不向村委会交纳抚养费者,在发放的福利时双倍扣除)

3、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违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按有关条例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本文规定的奖励、优惠待遇,且需双倍退还已经享受的各种奖励、优惠待遇,并向村委会缴纳10万元社会抚养费。

4、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缴纳社会抚养的村民,计划外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子女,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5.对离婚后再生育的子女,村组不得接受其户口,并终身不得享

受福利。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村委会对辖区所有企业、单位、市场、门店及农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村委会主任是本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安排一名委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3、村委会每年对各村民组及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层层进行分解落实。

4、村委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人员对辖区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对易造成群伤群死重大事故的市场、易燃易爆危化品、学校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娱乐场所、液化气罐装点等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关停。

5、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灾抗灾能力。

(二)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1、服从所在辖区村委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配合所

在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有关证照。

5、组织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情况,参加上级单位和村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

(三)村民及职工责任与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村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本村房东和房屋出租人为本房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关心本村及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报告。

3、不准无证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不准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4、做好家庭及住所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要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定期维修家用电器;使用燃气灶具要定期检修,不在无证罐装点罐装液化气。易燃物品要远离火源。

5、负责对房屋租赁户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租赁房屋的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村民用水管理制度

一、 高皇寨村村民生活用水,每月每户家庭的每位成员无偿使用5

吨用水,多出部分每吨收费1元。

二、 全村实行一宅一表,抄表时间为每月1-2日,交费时间为每月

3-5日。

三、 村民用水不按期交费者,每超过一天都要交滞纳金。(滞纳金为

所欠水费的30%。)。超过一个月不交水费,又不说明情况者,村委会将有权停止其用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四、 村民不通过水工私自接通水管者,罚款1000元。

五、 水工不通过村委会私自为村民接通水管者,对其本人罚款1000

元.

六、 水表自然损坏,未及时报修者对用户每超过一天加收水费10

元。

七、 对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拆表的,罚款1000元。建房拆表必须

通过水工。建房、垒围墙挖断水管者,每挖断一处罚款200元,并追加水费100元。

八、 本村村民建房自向村委会交建房申请后,押金交齐之日起,用

水免费,到房建成后,退回押金止,用水免费结束。

七、卫生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一)卫生工作制度及职责

1、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成立卫生创建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卫生创建工作负总责,另外,明确一名委员具体负责创建工作。

2、宣传、贯彻有关创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4、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村活动。

(二)卫生管理制度

1.道路每天清扫两遍,全天候保洁,清扫保洁员定岗定责。

2.清倒垃圾早晚两次,垃圾日产日清,确保垃圾容器不外溢。

3.村委会为各户配备垃圾桶一个,各户要放在自家大门前,生活垃圾入桶,不随便乱扔。发现乱扔垃圾者罚款50—100元。

4.各户门前实行三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生活垃圾由集体统一清运。建筑垃圾和维修垃圾由各户负责清运,不准倒入垃圾桶内,以免损坏垃圾桶。

5.各户要保管使用好垃圾桶,专桶专用,不挪做它用。如出现损坏或丢失,由各户自己三日内购回,村委会不再配备。如果不购者,在发放福利时以垃圾桶双倍价格扣除。

6.各户村民有权利义务,遵守宣传有关规定,并向租房居民宣传卫生知识和管理办法。遵纪守法不占道经营,不乱扔垃圾。

7.村容村貌清洁、卫生,村内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建筑材

料堆放整齐。

8.各村民户内卫生做到“五净一整齐、四无一平整”。

9.注意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澡,爱护公共设施。

10.公厕卫生有专人打扫,保持清洁。

(三)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1、村委会每周对环境卫生责任区检查一次。

2、庭院卫生达到五净一整齐。

3、室内卫生达到干净、整齐。

4、公、户厕卫生达到墙壁干净、无积粪、无尿垢,配套设施齐全。

5、食品经营场所生产部、加工、经营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房前屋后无乱堆乱放,垃圾要入池(桶)。

7、无四害孳生地、无阳性特征。

(四)卫生费用的收取

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村委会有专人对村内的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或租房户收取一定的卫生费用。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垃圾清运,道路的清扫和保洁等。

八、享受福利待遇规定

1、在2003年9月1日户籍改革以前一直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本村村民,仍可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2、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可享受村民待遇。大中专毕业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户口迁回本村的,仍可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3、与一直享受本村福利待遇的本村男性村民初次结婚,户口迁入本村的、计划内出生入户、合法抱养入户的,可享受本村村民福利待遇。

4、男方是非农业户口,本人有工作,配偶及子女户口在本村的,配偶及子女可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

5、回迁闺女(含离婚)及配偶和子女,概不享受村民待遇,不参加村民换届选举。

6、离婚再婚的,其原配偶及其续偶只有一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至于配偶和续偶谁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由其所在村民组村民代表投票决定。其配偶子女按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7、中途丧偶再婚者,续偶可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其续偶携带子女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续偶再离婚者,续偶和携带子女不享受福利待遇。

8、属本村村民去世死亡的,可享受当年的福利待遇。(时间以农历为准)。

9、有女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女招婿入户,可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10、2003年9月1日户籍改革前,子女户口随母亲迁出,户籍改

革后,户口随父亲(且父亲本人已享受村民待遇的)迁回本村的,其子女可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11、在村的空挂户,自村规民约实施后,不能参加村民换届选举,并向村上交纳户口管理费。(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12、对违犯国家法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的本村村民,自判决之日起,停止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刑满释放后,可随本村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13、郑棉七厂迁回的媳妇、男青年按第五届两委会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14、凡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一律不再享受福利待遇。

15、未尽事宜,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村两委会研究通过,请示上级政府按政策及有关规定确定是否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同意的村两委干部、各村民组组长签名:

九、村两委议事制度

村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执行。

“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中央和省、市、县的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2.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

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5.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下列事项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执行。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2.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共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3.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4.出租、发包村集体土地、物业等,承租、置换土地和签订期限超过3年的其他各类合同。

5.各类奖励、补贴以及扶贫、解困等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6.其他需要两位会议讨论和决策的事项。

十、村两委干部考勤制度

一、 实行早点名签到考勤制度。增强干部的时间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每周一至周五,“五一”前按8:30分。“五一”后按8点在会

议室签到点名,凡点名不到者、没签到或抽查不知去向的人员

一律视为缺勤。

二、 加强对请假制度的管理。因病因事请假至少提前1个小时做出

说明。村委会成员向村主任请假,党支部向书记请假。周一周

五为两委会工作例会,总结本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村两委

干部中午不准喝酒误事。

三、 周一周日实行值班制度,接待群众来访。日常事务,做好记录,

待周一回报有关事宜。村两委要坚守岗位,做好工作,尽职尽

责。

四、 对上班或参加会议迟到者,每次罚款50元。无故不上班不参加

会议一天罚款100元。工作期间手机保持畅通。如出现联系不

上者,按缺勤处理。

五、 严守会议保密制度,做到会后不开小会。

六、 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形成后,必须无条件执行。

不准在会后散布不利于决议执行和不利于团结的话,要以大局

为重。

十一、村民组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

代表的工作职责

(一)村民组长工作职责

1、村民组长须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2、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3、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工作;

4、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召开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6、 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对本组财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7、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安排的其它中心工作任务。

(一)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热爱集体,公道正派;

2、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3、依照村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 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4、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高皇寨村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职责

1、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必须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审核。

2、负责监督本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群众意见核查有关财务问题。

3、对当月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方可入账。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不予审核。

4、如对个别票据和事项存在异议的,由监督小组讨论决定,如决定不了的召开村代表会议裁定。

5、每月账目的公布榜,必须有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可在公布栏中公布。

6、每一季度听取村委会关于本村经济工作的汇报,积极反馈群众意见。

(四)村民代表的义务及工作职责

一、 村民代表必须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 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密切的联系群众,带

头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三、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反映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上。

四、 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每个代表都有权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

法。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形成会议决议,村民代表要带头执行决议并负有向群众通报、宣传、发动的义务和责任。对个别存在异议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做说服教育工作。

五、 村民代表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其必须

无条件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就某个问题形不成决议时,由村委会决定。

六、 对村民代表会议上,村民代表所提的意见,经调查落实有失实,

甚至歪曲捏造现象,村两委要对其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 村民代表要严格执行会议纪律。每个月6日早八点为村民代表

例会。不迟到,有事请假。连续三次迟到按旷会一次处理,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自行取消村民代表资格。会议形成的决议,不积极执行的以及村委会安排的工作,不积极去**完成的,可取消村民代表资格。

十二、印章管理制度

1、经村两委班子研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人管理印章,党政一把手不能直接管理印章。

2、实行使用印章审批制度。每次使用印章,必须有相关责任人审批后,主管印章的人才能使用,严禁越权使用,否则,造成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员承担。

3、实行使用印章登记制度。建立专门的印鉴登记簿,做到每次使用都有登记(注明使用时间、使用人、审批人、事由等),并把审批人的审批材料一并保存,以便后查。

4、涉及合同、贷款、担保等经济活动使用印章,必须按《财务及合同管理十条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鉴人承担。

村规民约摭谈

  关键词:基层自治;村规民约;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48-02
  现今我国农村社会处于加速转型期,农村的社会结构正在迅速地更迭和变化,而且这种变化的程度与以往的各个时期相比较,都显得更为彻底与深刻。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中国基层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是基层群众实现当家做主最有力的体现,而村规民约就是实现村民自治管理的核心和具体表现。村规民约作为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准法”的自治规范,对村民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教育、引导、约束和惩戒的作用,对促进和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村规民约的发展现状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善于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治理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推出了一批优秀的村规民约,例如榜上有名的有山西省霞庄村村规民约被市文明办推荐为优秀村规民约;蚌埠村村规民约被评为安徽省优秀村规民约。笔者通过走访基层,了解村规民约时发现,由于各地区各省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政府政策的扶持倾向,以及农村的地理位置和农村农民整体素质的不高,导致各地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程度不一,村与村之间对村规民约的村治实践作用发挥也不同,只有极少数的村规民约符合文明与法制的要求。相对于优秀的村规民约而言,其他大多数村庄的村规民约都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装成手册,而村民们对此却不知所云。甚至有些村庄照葫芦画瓢,没有结合自身实际,照搬照抄其他村庄的村规民约为己所用,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和执行大多数都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特点,且没有具体措施的保障,落不到实处。
  二、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一)导向作用
  村规民约是集群众意愿,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结果,一旦形成就会产生思维定势。它会将村民行为向村规民约规定的预期行为逐步引导。村民也会在行动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按照村规民约的内容去要求自己,潜意识中把自己的行为向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靠近。
  (二)凝聚作用
  村规民约就像一种“软性”的协调力和粘合剂,能够使村民形成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村规民约的实施基础是建立在村民之间都相互了解层面上的“熟人社会”里,更增进了村民对“契约”的高度“认同感”,为农村社会的治理和发展聚心聚力奠基础。
  (三)规范建构作用
  村规民约除了引导人们思想行为向正确方向的转化,更是为了规范村民的行为,建设良好的整体外部形象。村规民约的制定一方面通过条文的形式从外部规范村民行为,塑造整体形象;另一方面,通过村民的内省,产生一种自律意识进行自我约束。村规民约通过对村民的内外共束,促进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四)协调作用
  村规民约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强化人们之间的协作、信任和团结,增进相互的了解,培养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信任感和归属感,指导村民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心态,营造良好的精神文明环境。若村民之间发生意见不一致、争吵甚至打架,可以依据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化解冲突,缓和村民关系。
  (五)激励作用
  带有激励性质的村规民约会让村民产生归属感、自尊感,这种归属感和自尊感可以调动村民主动遵守契约、管理村庄的积极性,满足村民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激励村民积极主动为村庄建设做贡献。
  (六)监督作用
  村规民约不仅只对村民的行为进行约束,还对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进行约束和相互监督,保证村干部成员以及村务在阳光下正常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村规民约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随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逐步完善。但由于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村民素质、地理位置等内部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对村规民约实践的表现不同,相应的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问题。
  (一)部分村规民约不合法
  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引导村民行为,规定村民的可行和不可行行为。第二部分是针对不可行行为做出的惩戒。村规民约的本质是为更好地实现对农村的治理,构建全面小康社会。然而在现实运用过程中,部分地方会曲解政策及法规的真实涵义,遵守按村风民俗制定的超越家族规范的“习惯法”,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内容的不合法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村委会对辖区内的事物作出规定无可厚非,但“家规”不能与“国法”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普法不力,村民素质不高以及存在封建残余等原因,部分村庄出现“村规大于国法的现象”,当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村规为准,明显与国家出台的“硬法”相违。与此同时,制定的“契约”带有强迫性质,轻教育重惩罚,严重损害村民人身财产权利。如:某村村规民约里规定,若未经村委会允许而上山偷盗砍伐树木,情节较轻者,处以50元罚款,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者处以200-500元不等罚款;在河边乱扔垃圾者罚款50元。涉及罚款的村规占多数,采用经济损失的方式规范村民的行为,村规变成了“罚款条例”。   2.制定过程的不合法
  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法中规定,村民会议的召开应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召开时人员的数量以及决策时通过的人数都必须遵循过半数原则,并把决策过程和结果备案。村民是村规制定最直接的主体,基层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时需充分体现四个民主。而在村治实践中,由于村民知识水平较低,政治参与热情不高,村内重大事项的决定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做出,或者实行表面上的民主,走民主的过场,最终结果仍由村委会敲定。村规民约成为村委会“便利”和牟利的工具,村民的民主权利被民主。
  (二)村规民约的裁量空间随意
  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根据地方情况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顺应和符合村民管理的需求。但法律对村规民约的制定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标准,这就给其内容、制定、执行留下了法律难以制度化的空白区,村规内容不合理,尤其对违反村规人员处以人身伤害或财产的处罚,严重侵犯村民权利,裁量空间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作为依据。
  (三)制定主体的知识水平较低和知识结构的参差不齐
  村民是农村治理最直接的主体,村民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村规民约制定的合理与否。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文化教育普及不完善,村民接受的受教育水平整体较低,村规制定时就会出现认知层次上的不同和理解上的偏差,所以村规民约的制定及执行效率低下。
  (四)村规民约的滞后与不完善性
  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且以封建宗法礼教为指导思想,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它们受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影响以及缺少政府政策引导和法制规范,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制定与社会的前进和法制发展有相对抗的部分,仍遵循封建旧制,其内容表现出滞后与不完善,与现代化发展脱节。
  四、解决对策
  (一)科学立约,两个文明两手抓
  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融入村规民约内容中。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顺应村民发展经济、增收入的要求,向农村提供技术和人才,指派专业行政人员对农村进行调研,为农村发展提供详细指导,引导、帮助村民发展乡村旅游业和生态农业。再者弘扬文明村风民俗,传承美德,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为村规民约建设创造有利环境。
  (二)依法依规,充分民主
  做到制定过程符法定程序,村规内容符法律规范,公布实施符法治精神,填补国家“硬法”对乡村法律空白区的不足,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村规民约的制定合法流程:(1)提出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2)拟定村规民约草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3)组织召开会议,会议遵循过半数原则,实现帕累托改进。(4)张贴公布并备案。严格民主程序,坚持发动和依靠群众来修善村规民约。
  (三)村干带头,强化落实
  充分发挥各村党支部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引导村里党员带头参与、带头执行、带头宣传村规民约,把村规民约建设情况作为文明村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农村党建责任制等考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村干部考核评议、村党组织和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推动村规民约贯彻落实。
  (四)加强宣传,提高村民素质
  作为基层自治主体,村民素质的高低决定村规民约的文明度与合法性。组织法制宣讲课堂,利用全村每周广播向村民解读村规民约,加强村民对村规民约的理解,使全乡的村规民约工作深入人心,实现基层村民自我管理。
  五、结语
  农村的发展事关国家的根基,笔者就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阐述,针对相关问题也提出了解决对策。社会的发展错综复杂,问题表现形式多样,笔者对村规民约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希望读者能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李大春.论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村规民约[D].湘潭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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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