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贫困生助学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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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立志成才、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使他们能够自强自立,安心学习,而且学有所成,我校专门设立了“南京财经大学贫困生助学金”。为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保证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贫困生助学金的设立
1、贫困生助学金以社会各界自愿向我校或部分院系捐赠的资金为主。名称一般定为“南京财经大学×××助学金”;并以学校的名义向学生颁发。
2、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贫困生助学金,需与学生处进行协商,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例,内容包括:
⑴、贫困生助学金名称;
⑵、贫困生助学金基金及资金来源;
⑶、设立贫困生助学金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⑷、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奖要求及评审办法;
⑸、其他有关材料。
3、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各院、系设立贫困生助学金,必须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备案,以便学校进行规范管理,并对其评定和资金发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4、学生处和×××单位对资助学生使用×××助学金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贫困生助学金评选条件
1、我校正式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生;
2、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必修课学年学分绩点不低于1.5分(新生可参考入学成绩),且必修课无课程重修行为。
4、有良好生活习惯,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月生活费用低于180元,支付学习、生活费用有较大困难。
6、每人每年最多只可申请一项贫困生助学金,不能重复获奖。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年度继续获得贫困生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⑴ 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⑵ 滥用助学金,挥霍浪费;
⑶ 学习松懈,成绩明显下降或有课程重修行为;
⑷ 中途退学或休学者。
⑸ 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好的贫困生。
三、评选程序及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详细书面申请,并提交父母单位、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开具的有关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在家庭收入计算中(以年计算),职工的固定收入应包括基本工资、地区生活物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房补、月奖金、年奖金等各类收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应包括农田收入及副业等其他收入。
2. 班级学生根据贫困生在校消费水平及日常表现进行公开推荐。
3. 辅导员根据班级提名,进行审核。
4.院系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辅导员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并将结果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5、贫困生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个人对贫困生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系提出意见;院、系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答复。
6.学生处对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把初审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七天。
7. 学生处将审核后的名单报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及主管校领导审批。
8、学生在申报贫困生助学金时,严禁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贫困生助学金的资格,学校追回已发放的贫困生助学金和荣誉证书。各院、系应本着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严格把关。
四、组织和管理
贫困生助学金的评选由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学生处负责实施。
五、本管理条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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